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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水土保持启蒙的二三事和人、“水土保持”怎么来的?

现代水土保持启蒙二三事

1、晚清政府机构多变,司掌农林水业务的工部在光绪后期时并而入商部,时而划归农工商部,反反复复机构无定,对土地保护利用方面无甚举措。宣统元年(1909年)在外来影响下,曾发布《推广农林简明章程》,但既缺权威性也无约束力,加以财力无源,时间短促,只是纸上文章,实际推广意义不大。


2、抗日战争前,国民政府在下达的造林护林垦殖法令和规定中,不少与水土保持有直接联系。

民国三年(1914年)首次颁布《森林法》,对营造预防水患、涵养水源、防蔽风沙的“保安林”做出“不得樵采”,对已有森林“得禁止开垦或限制之”“如有滥伐或荒废之行为时,......得限制或警诫之”“放牧牛马者,处以罚金”等条款规定。

民国十九年(1930年)国民政府发布《堤防造林及限制倾斜地垦殖办法》中规定“为防止土砂之冲刷”,“凡倾斜在二十度下之地亩,水利主管机关,认为有筑梯田或其他相当工程物之必要时,得勒令垦殖”“倾斜在二十度以上者,经森林及水利主管机关会勘,认为确有建造保安林之必要时,由森林主管机关依法征收经营之”,把地面坡度二十度定为宜农宜林地建设的分野度。

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修订颁布《森林法》,保安林的规定趋于完善,把“防止砂石崩坏及飞砂坠石、泮水颓雪等害所必要”的内容扩进保安林范畴,保安林实际已包括了现今水土保持林的一部分含义。并明确“不得砍伐、或伤害林木,开垦、放牧牲畜,或为土石树根草皮采取或采掘”等保护性规定。

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发布的《造林实施方案》中,对经济林和保安林的用地提出规划要求,“凡荒山丘陵不宜垦殖之旷野隙地,均宜作为经济林区,其扼止土砂砾石,堤岸保坍、公路、要塞,涵养水源及预防水害、风害、潮害等保安性质有关之土地,则一律应编为保安林”,把可能发生水土流失不宜垦殖或需要加以保护的土地,统统划入保安林营造范围。


3、抗日战争结束前后,在中外有关科学工作者呼吁和建议下,国民政府和国民党中央对水土保持有了一定程度的重视。

1945年5月,国民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指定的《农业政策纲领》,提出要“普遍发展农田水利,厉行水土保持,以期稳定生产,保护资源”,“依照自然环境,合理利用土地,使农林畜牧各得其宜”

1946年1月10日,《中国政治协商会议和平建国纲领》提出要“厉行荒山造林植草,保持水土”,以这种形式明确把水土保持列为国家建设工作内容,历史以来当属首次。

这一时段,国民政府虽然表示要“厉行水土保持”,并提出一些与之有关的法令、纲领、章程和方案设想,由于关心焦点不在建设方面,更受政府职能作用、办事效率和支援财力等限制因素影响,难以落实于地方民众之中,水土保持的“厉行”范围只限于少数几个官办的实验区。



现代水土保持启蒙二三人

1、李仪祉

1933年-1935年任黄河水利委员会第一任委员长兼总工程师期间,曾发表《黄河治本计划概要叙目》、《黄河之根本治法商榷》、《治理意见》、《巩固西北策》等有关水土保持内容的著作。

他认为黄土区水土流失之所以发生,在于“黄壤易为雨潦所冲洗,以流入河中”,“大雨之时,地面沾濡,渗漉不暇,则径流入川矣。地面既无维护,则壤之被刷去者自不少”,认为“黄河为害,在于泥沙”,“沙患不除,则河终恐无治理之一日”,“去河之患在防洪,更须防沙”,他坚持主张把下游治理与上中游水土保持减沙结合起来同等重视。

对防沙之法提出多种措施,对不同地段采用不同形式的截留工程。

田间截留方法:凡“农作地不能灌溉的,应当尽量地蓄养天然水源,广开沟洫,修堰坊,使有余雨量能渗入地内,蕴藏于地中,繁育植物”,提倡“沟洫制”和“阶田制”。这样,田间“沟洫可以蓄水,可以留淤、淤经堞取,可以肥田,利农兼以利水”。

沟溪中截留方法:视沟壑为石质或土质的不同加以区别,对石质溪壑“使用石砌横堰,将整壑底做成阶段式”,“堰内泥土淤平,使成良田,可以耕种”“壑中水势平缓,砂石不致无限制地冲滚而下。山西农民勤苦,多用此法”。对黄土沟壑“制止之法仍不外筑横堰,起首不必过高,但须宽厚等到淤平之后,可以堰上加堰”,不须一次筑成可以节省投入。

他对山坡和不宜农作之地,提倡培育森林和发展牧草地,认为“森林之于治河及防旱容有其益”,“森林可以减少蒸发,节制径流,改善气候,有防旱、防洪、保土功能,应广植森林”。他对苜蓿有深入了解,“苜蓿根基深,纠结土质牢固,防制冲刷之力胜于林木。其性耐旱,不用灌溉,只需种一次,年年可以滋长,无保护之费,每年只须镰割三次,存干亦可供燃料,或放牧牛羊”,“陕甘宁晋等省凡山坡之地或未经垦种或垦种五谷而生长不丰者,一律易种苜蓿,以事畜牧”。

李仪祉早在30年代前期,就据产沙原因、治河与减沙和减沙与生产的关系,勾绘出蓄水保土耕作(开沟洫,即横坡沟垄种植)、工程治理(修阶田,即梯田、谷坊、淤地坝)和植物治理(造林种苜蓿)水土保持三大措施的轮廓内容,对开创水土保持工作起到奠基作用。


2、张含英


1933年-1936年任黄河水利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和总工程师,1941年-1943年任黄河水利委员会委员长,在他的著作中直接论述水土保持的有《黄河流域之土壤及其冲积》《黄土高原的水土保持》《黄河治理纲要》等。

他对黄河上中游土壤冲刷与侵蚀形式有深刻研究,曾一针见血地提出“黄河下游水害之症结在于泥沙,在于黄河上中游的水土流失”的明确论断。他认为,治黄“应上中下游统筹,本流与支流兼顾,以整个流域为对象”,“黄河为患之主要原因为含泥沙过多,治而不注意泥沙之控制,则是不揣其本而齐其末,......,欲谋泥沙之控制,首先应注意减少其来源”。“节制土坡之冲刷,维护上游之农田,并能免除下游之昏垫,如是,则黄河及永定河之祸患,可以解决泰半矣”。在控制水土流失上,他提倡采用梯田、沟洫,合理利用土地,广种林草,恢复地面植被,修建固沟工程等。他推崇修沟洫,“国家若能回复沟洫之制,为治黄政策之,五十年后必有可观”。他强调“保护土壤乃国家之重大问题...故无论有何种困难,必须全力以赴,定为国策,以维护我农业之国之荣誉,保存此万世之富源也”

这些老一辈水土保持奠基者的观点论述,启迪了人们的认识,也指明了治理途径和方法,多我国初期开展水土保持工作产生过积极影响。


3、罗德民

对我国水土保持影响最早最大的当数20年代美国水土保持林学家W.C.罗德民博士,1923年(民国十二年)在金陵大学任教期间,他为研究黄河泥沙来源及防治方法,曾到山西、河南、陕西三省调查土壤侵蚀情况,并于1924年携助教任承统(1898-1973年,山西忻州人,中国水土保持创始人之一)等四人到山西,在沁源、方山、宁武东寨等处设置径流泥沙测验小区,观测不同暴雨、不同植被和无植被条件下土壤侵蚀变化情况,经实地测定和试验分析取得可贵的科学资料,写成《影响地表径流和面蚀的因素》论文,在1926年东京召开的第三届泛太平洋会议上宣读,受到与会者关注和赞扬。这种以径流小区测验研究水土流失发生规律的科学方法,在中国属首创,从此为水土保持科学研究单位普遍采用。

罗德民认为认为的破坏植被是引起严重土壤侵蚀的根源,提出了“人为的加速侵蚀”的重要论点,指出防止土壤侵蚀的“目标是缩小和消除加速侵蚀”,这一论点曾令国内有关科技界瞩目。他认为,土壤侵蚀和水旱灾害与人类文明的发展紧密相关,只有做好土壤侵蚀的防治工作,才能使一个地区的人民安居乐业和繁荣昌盛;反之就可能发生灾害,长此下去文明也会衰落。

“水土保持”怎么来的?

1933年我国正式成立黄河水利委员会,下设林垦组专职开展保水保土工作,并在黄河中游地区设立各种水保试验基地,开展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研究。

1940年黄河水利委员会的一些科技人员针对治黄工作,提出了防治泥沙的问题,并成立了林垦设计委员会,开展水土保持造林、保土植物、防护堤坝和梯田等研究。

同年,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国内有关大学、科研院所在成都召开了一次防止土壤侵蚀的科学研究会,首次提出'水土保持'一词并得到世界的公认。

同年8月,林垦设计委员会正式改名为“水土保持委员会”。从此,“水土保持”一词作为专业术语开始使用。


(来源:《三晋水土保持纪略》张家齐 主编;《中国水土保持发展综述》杨光、丁国栋、屈志强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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