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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其他费计算,为什么难以准确?

工程建设其他费计算,为什么难以准确?

任己任

工程建设其他费计算,为什么难以准确?

这与建设项目总投资计算模型设计不科学和工程建设收费项目多且调整频繁有关!

建设项目总投资,又称建设项目总成本,它是从项目投资人或建设单位的角度对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进行的测算或计算。民用建筑一般由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组成。其中,工程费用是指直接构成工程实体和辅助工程实体形成所发生的费用,又称直接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不直接构成工程实体和辅助工程实体形成,但工程建设必须要发生的间接性费用,又称间接费;预备费是指预留的用于支付工程建设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不可控因素所需要的费用。直接费直接计入固定资产,间接费通过合理划分后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预备费则视情况而定。有发生则计入相关资产,无发生则冲减投资费用。工业建筑还包括铺底流动资金。它主要是从建设项目由项目投资人或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角度对总投资费用进行的测算或计算。工程承包制引入建设项目中后,我国没有对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的构成情况进行重新设计,直接把工程承包所发生的费用全部视同工程费用,不分费用性质和类别全部作为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的直接费。工程承包费包括直接费以及基于直接费而计算的企业管理费(含市场交易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或管理费、其他管理费、利润和销项增值税,还包括部分间接费用如安全文明施工费或绿色施工安全费、开工前的清表费用等以及基于这部分间接费而计算的规费和税金或销项增值税以及安全生产责任险、环境保护税等,因而使工程费用无法从工程承包费的角度去对接,因而使工程建设其他费的管理变得“剪不断、理还乱”,因而使预备费变成了工程承包中的不可预计费。这都改变了建设项目总投资最初的费用项目分类构成本来的逻辑分类方式。以乱七八糟、不伦不类形容改装的建设项目总投资计算模型一点都不为过。

目前,工程建设其他费中的项目前期费以及建设项目管理费中的咨询服务费主要是从过去的行政事业费收费项目调整转化而来的,很多收费项目仍然带有较强的行政管理痕迹。如强制性评估收费项目,就是行政审批前强制要求建设项目必须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或评价。再如地籍测绘服务费、拔地定桩(放线)服务费、政府重点工程建设用地代办服务费、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服务费、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费、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服务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服务费、土地利用规划技术服务费、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安全服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担保服务费、界址点测绘服务费和房产基础测绘服务费、征占用林地可行性论证报告收费、气象预报服务费、特种气象服务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象服务费、气象信息服务费、气象资料服务费、施放气球技术服务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服务费等,就是由行政审批部门指定的机构实施后必须支付的费用。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说,委托与受托应该是基于自身的需求,而不是基于行政管理。若行政审批需要第三方进行评估或提供相应服务,则应由需求方承担费用。行政管理需要而又由建设项目承担费用,其本质就是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由建设项目承担。还有部分费用仍然是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些收费项目及标准几乎是一年一调整、一年一变化。关键是这类新文件发布时,并没有同时提供之前发布的收费项目是否废止。建设项目总投资计算要想不漏不少不多,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的。

湖南省发改委官网2020年07月29日公布了“2020年湖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0年7月)。从2020年7月起,湖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8个部门共16项。具体收费部门是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利、人防、法院、市场监管等;具体收费项目是证照费(机动车号牌工本费,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诉讼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药品注册费(补充申请注册费、再注册费、加急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首次注册费、变更注册费、延续注册费、加急费)等。该清单不含中央部门和单位在我省执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费和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以及公路占用费改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对其造成毁损和破损以及占用公路的,应按照防空法和公路法以及路政管理规定赔偿或补偿。从目录清单可以看出,从2020年7月开始,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只包括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白蚁预防费、散装水泥发展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新菜地建设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等是否继续收取或改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等,目录清单中并没有涉及。投资总额是否需要计算这些费用,就只能靠造价人员自己去把握。油多不坏菜,想到并有政策依据就计算,是聪明的造价人员常用的方法之一。

新发布的收费项目及政策依据见下表:

     2020年湖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截至2020年7月)

现将调整后的《湖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布如下:

序号

部门

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立项
 
 级次

政策依据

公安

1

1、证照费

中央

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湘财综
 
 〔2010〕15号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  ,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

自然
 
 资源

2

1、土地复垦费

中央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 湘财综〔2008〕68号,湘财综〔201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3

2、土地闲置费

中央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湘财综〔201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4

3、不动产登记费

中央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5

4、耕地开垦费

中央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湘财综〔2015〕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住房城
 
 乡建设

6

1、污水处理费

中央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湘财综〔2015〕19号,湘发改价服〔2015〕347号,湘发改价费〔2020〕29号



7

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中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湘发改价费〔2018〕426号

交通
 
 运输

8

1、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中央

《公路法》,《收费公路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湘发改价费〔2017〕564号

工业和
 
 信息化

9

1、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中央

《无线电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湘发改价费〔2017〕534号,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水利

10

1、水资源费

中央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财综〔2011〕1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价费字〔1992〕181号,湘发改价费〔2018〕683号,湘财综〔2018〕40号



11

2、水土保持补偿费

中央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湘发改价费〔2014〕1171号,湘发改价费〔2017〕534号

人防

12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中央

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湘财综〔2015〕5号,计价格〔2000〕474号,湘发改价费〔2016〕716号,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财税〔2019〕53

法院

13

1、诉讼费

中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湘价费〔2007〕154号,湘价费〔2012〕80号,湘发改价费〔2017〕493号

市场
 
 监管

14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中央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价费字〔1992〕268号,湘发改价费〔2014〕1039号,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湘发改价费〔2016〕716号,湘财综〔2017〕16号,湘发改价费〔2018〕395号,湘发改价费〔2019〕224号,湘财税〔2020〕7号,国市监注〔2020〕38号



15

2、药品注册费

中央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湘财综〔2016〕37号,湘价费〔2007〕157号,湘发改价费〔2019〕22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1)补充申请注册费






(2)再注册费






(3)加急费





16

3、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中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湘财综〔2016〕37号,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湘发改价费〔2019〕22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1)首次注册费






(2)变更注册费






(3)延续注册费






(4)加急费



备注:1、本清单不含中央部门和单位在我省执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3、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对人防工程及设施造成毁损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依法赔偿损失。4、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和公路占用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改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破损以及占用公路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依法进行赔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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