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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食盐零售价格行为的提示公告
关于规范食盐零售价格行为的提示公告
发布日期: 2017-2-28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032号)的要求,我市从201711日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食盐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成本、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为稳定食盐市场价格秩序,规范食盐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特此向广大经营者、相关价格协会和消费者作出如下价格提示:

一、经营者销售食盐时应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货签对位、清晰醒目,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禁止经营者出现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食盐市场价格,造成食盐价格较大幅度上涨,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手段哄抬食盐价格,推动食盐价格过高、过快上涨;

(三)经营者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存储周期,大量囤积食盐,造成食盐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等情况;

(四)经营者虚构食盐原价,在食盐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不符合‘原价’相关认定;

(五)经营者在销售食盐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

(六)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食盐促销活动时,不标明比较价格的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

(七)经营者在同一销售场所对同一食盐品种使用两种标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为食盐经营者提供交易场所的卖场应加强标价规则和促销规则的合规审核,加强对卖场内零售商价格行为的管理,敦促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四、食盐行业协会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食盐行业价格行为动态,指导和督促行业企业做好自律。

五、消费者购买食盐时应树立理性消费观念,警惕各种形式的“消费陷阱”。参加食盐促销或优惠活动前,应仔细阅读促销规则和相关标价信息。如发生价格纠纷或发现相关价格问题,可拨打12345市民热线或登录12358价格监管平台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六、我局将加强食盐价格的巡查,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食盐价格违法行为。对群众反映的涉嫌食盐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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