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中有一种无处不在的基本两分,在不同的理论或理路里,这两种分有不同的标示,如描述性与规范性,是与应当,事实与价值。我们说基因是怎么起作用的与
人是否都是自私的探讨的是两类问题,这很容易被想成是在主张事实与价值的两分,主张不能从“是”推出“应当” ——主张生物学是研究事实的,这类研究无法解决价值问题。但这不是我的主张,至少不完全是我的主张。
我们是否能够以及怎样能够从物事之所是推导出应当怎样做?这个“是与应当问题”被称作伦理学中的休谟问题。
1 由于
是与应当这个用语会让汉语行文磕磕绊绊,我们下面采用另一组现成用语:
实然与应然。实然与应然论题通常在伦理学中得到讨论,但显然,这可以是一个远为广泛的论题。给定这个棋形,为什么就应该跳马?大船正在沉没这个事实怎么就过渡到了我“应当”上救生艇?在这些情况中,不仅有事实,还有处在事境中的人的欲望、愿望——正在沉没的大船上载的是要逃生的旅客,象棋有如此这般的规则和棋理而下棋人想赢棋,在这些适当的周边环境下,对怀有某种欲望或愿望的生物来说,实然导向应然。这杯饮料里有毒导向不应该喝它,但若我本来是要服毒自杀,这个事实就导向我应当喝的恰恰是这一杯。
从实然到应然引起困惑,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把事实认知想成了其他认知的前提,实际情况却是,我们一开始总是联系着我们要做的事情来认知事实,为了我们要做点儿什么去认知事实。我们要确认河水有多深,因为我们想知道能否涉水过河;我们要确认钥匙是否带在身上,因为我们到办公室得用钥匙开门。
确认事实本身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认知任务,完成这个任务成为另一些认知的前提,我们会说,先别忙下结论,等把事实弄清楚再说。不忙决定是否涉水渡河,先确定水有多深,不忙判断张三是否有罪,先去做DNA测试。确认事实是要不要涉水渡河或张三是否有罪的前提,但我们打算渡河、我们要找出罪犯,这些是搜集和确认事实的前提,并未搜集哪些事实及怎样确认事实提供了引导。
1 人们在怀疑能不能从是推导出应当的时候,把这一怀疑追溯到休谟那里,从而把这个问题本身叫做伦理学中的休谟问题。不过,休谟本人未必会接受这个荣誉。这个问题,他只是在《人性论》第三卷第一章第一节末尾作为“附论”提到,其用意在于说明“道德并不是理性的一个对象”,其态度也是相当克制:他不曾断然认定不能从是推出应当,而是说,“应当”与“是”不是同一种关系,所以,在做这种推导时,“须注意并说明这一点,而且应当为这种看来不可思议之举——怎么能从完全不同的另一种东西那里演绎出这种新关系——提供理由”。参见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郑之骧校,商务印书馆,1980年,509-5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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