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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以威胁方法收集的口供应予排除,后续的“重复供述”可视情况排除

主要问题    

1.如何处理以威胁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2.司法实践中对“重复供述”如何采信?

裁判理由    

(一)如何处理采用威胁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五十四条进一步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从上述规定看,刑事诉讼法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明确规定了应当予以排除的原则,而对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取证方法仅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没有明确以此类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应当予以排除。对此,实务界与理论界均存在认识分歧。

大致形成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讯问中夹带一定的威胁、欺骗,这只是侦查部门的审讯策略,但没有严重侵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通过采用威胁手段获取的证据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从规范司法的长远角度,应当予以排除,并且刑事诉讼法对此也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这种证据,应当综合多种可能损害公正审判的因素决定是否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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