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践中,拍卖公告往往注明“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这里面就涉及对实物现状的理解问题,笔者借此文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实物现状的具体内容。 根据买卖合同理论的基本原理,实物现状应包括标的物的数量与质量,即竞买人竞拍前,应对标的物的数量与质量予以检验。 二、如何解决实物现状与评估报告记载内容的冲突。 实践中,对于整体拍卖的标的物,实物现状的数量与质量存在与评估报告冲突的情况下,以哪个为准,这里面就涉及买卖合同方面的检验期间与质量瑕疵的处理问题。普通买卖合同,检验期间为接受标的物之时,但司法拍卖具有特殊性,检验期间应为竞拍前。竞拍前,竞买人应对标的物的数量与质量进行检验,未检验的,视为认可标的物的现有数量与质量。 既然,竞拍前,竞拍人现场检验是法律义务,如出现实物现状与评估报告冲突的情况下,应以实物现状为准。 但对于严重事实的评估报告,不符合误差范围,应重新评估与拍卖。不能以实物现状剥夺买受人重新评估与重新拍卖的抗辩权。 以管道为例,评估报告记载10米,实际1米,此时,不应剥夺买受人对评估报告的抗辩权。三、对于标的物的隐蔽质量瑕疵如何处理。对于标的物的外观质量瑕疵,竞买人竞拍前的检验,有能力发现,因此,只要参与竞拍,视为接受标的物外观质量瑕疵,竞拍完成后,不再享有该方面瑕疵抗辩权。对于标的物的隐蔽质量瑕疵,买受人是否享有瑕疵抗辩权,根据买卖合同理论的基本原理,对于隐蔽质量瑕疵,检验期间应该适当延长,因此,应给予买受人适当的期间抗辩权。基于司法拍卖的特殊性,应为接收标的物时。以机器设备为例,接收时,发现应该有电机的整套设备,缺少电机,或应为10米的管道,只有1米,或标的物灭失,买受人应及时向法院抗辩,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做出撤销拍卖、返还价款或减少价款决定。如此处理,也符合公平原则。四、处理程序问题。对于不接收标的物的当事人,应引导买受人提出异议,异议请求内容应具体,或为撤销拍卖,或为标的物灭失返还价款,或为减少价款接收标的物。
作者:淄川法院邹庆国2018年8月22日凌晨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