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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决要点摘编(2019年第3期•合第11期)

住房基金

1.住房基金是我国为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商品化而设立的一种基金,具有维护和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居住权利的社会功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住房基金执行问题的复函》(经他[1996]17号)精神,在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不得强制扣划企业住房基金。

——(2018)粤执异6号,合议庭:胡志超、蒋先华(承办人)、庄绪义

土地价值评估

2.评估报告的评估对象明确为整块土地,虽然在假设开发法中按土地开发可售建筑面积比例估值,但同时亦采用了成本法进行估价,在两种评估方法的基础上确定加权系数以评估土地价值,申诉人主张漏评涉案土地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2017)粤执监109号,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承办人)、李焱辉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

3.迟延履行期间跨越2014年8月1日前后,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和《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不同方法,分别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回转的金钱债务发生至还清本金的时间超过五年,应当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期计息利率。

——(2019)粤执复5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评估机构的选定

4.执行法院为确保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公开透明,实施入选的评估机构轮值作为监督者参加摇珠现场会的制度,异议人以摇珠选定的评估机构未从现场轮值的评估机构中产生为由,请求重新选定评估机构的,不予支持。

——(2019)粤执复69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车辆拍卖的型号认定

5.车辆拍卖公告提示竞买人须实地看样并可查阅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附有车辆购买发票,车辆型号与发票载明的型号一致。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以车辆型号与拍卖公告展示图片显示的型号不一致为由请求撤销拍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粤执监9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不构成免除执行债务

6.被执行人仅提交电话沟通的录音片段,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免除执行债权,没有书面或其他证据证明,且申请执行人否认的,被执行人请求免除执行债务,不能予以支持。

——(2019)粤执监32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查封异议

7.异议人对执行法院的查封行为提出超标的查封异议,但其提供的对涉案财产的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且该财产为另案债权人设定了抵押,异议人亦无证据证明涉案财产清偿完抵押担保债权后的剩余价值,对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466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承办人)、张磊

“追缴违法所得”与“没收财产”

8.追缴违法所得是将罪犯因实施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予以追缴,没收财产则是将罪犯合法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的予以没收。在执行“追缴违法所得”的过程中,异议人所提“执行的财产并非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不应予以没收”的理由,混淆了没收财产和追缴违法所得的区别,不应予以支持。

——(2019)粤执复6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承办人)、张磊

现金扣划

9.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的现金扣划至执行款专户但尚未进行分配,另案债权人以其工资债权应当优先受偿为由阻止执行法院扣划行为的,其异议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相应的实体权利应当在执行法院处置、分配财产时进行审查确认。

——(2019)粤执复20-31、61-67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承办人)、张磊

加建无证房产的处置

10.在被执行人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建筑物上未经审批加建的无证房产,属于添附的不能分离的财产,执行法院可在披露无证房产的瑕疵后一并处置拍卖。异议人以整体处置损害其加建投入主张撤销拍卖的,不予支持。其可另循法律途径向被执行人主张相关权益。

——(2019)粤执复9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到期债权

11.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对该他人不予支持。

——(2019)粤执复1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案外人异议超期

12.执行法院处分执行标的所需履行的法定手续已全部完成,同时执行标的亦非当事人受让的,案外人对该执行标的提出案外人异议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2019)粤执复4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抵押房产的解封

13.被执行人以其对其他公司享有可供执行的债权为由,请求执行法院先执行债权并解除对其名下已抵押房产查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粤执复51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

14.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被执行人配偶以其共有为由主张解封并中止执行未分割的共有财产的,不予支持。

——(2019)粤执复81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超额领取执行款

15.申请执行人领取的执行款项超出执行案件标的金额的,执行法院责令申请执行人返还超额受领的执行款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无不当。

——(2019)粤执复8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执行养老金账户存款

16.被执行人养老金账户内的养老金是被执行人的固定收入,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该养老金账户内的存款,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2019)粤执复102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执行时效抗辩

17.同一案件中有多个被执行人,其中一个被执行人提出执行时效抗辩,若该抗辩成立,停止执行的效力不应及于其他未提出抗辩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继续执行其他被执行人。

——(2019)粤执复111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不能

18.执行和解协议因缺乏履行的基础条件导致履行不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执行依据的执行。

——(2019)粤执复142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优先退赔

19.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刑事案件中退赔被害人损失等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时,如民事债权为普通债权,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支付时,人民法院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优先退赔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损失。

——(2019)粤执监10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法官助理:吴明春

执行财产处理前置程序

20.执行法院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需析产后才能对涉案房产进行处置,系对执行财产处理前置程序作出决定的执行行为,直接影响执行债权的实现时间。申请执行人对该书面告知不服提出异议的,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予以立案审查。

——(2019)粤执监42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法官助理:吴明春

不予追加被执行人

21.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不能确定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粤执监4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法官助理:吴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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