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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系列|浅谈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发现关联企业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依申请举行听证后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一、企业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

    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3、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企业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

    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

    2、 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

    3、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

    4、企业职工安置预案(包括安置职工基本情况、解除劳动关系后对职工的补偿方案等);

    5、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6、债务人申请重整的,应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材料;

    7、债务人申请和解的,应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8、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

    2、债权人和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4、申请债务人重整的,应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材料。

    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的,除应提供债务人申请破产时第1-5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财务报告。

三、企业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清形

    1、关联企业申请破产时,原则上应当分别提出破产申请。

    2、债务人与关联企业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相关案例

指导案例165号: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6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16年6月1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江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金江公司与川江公司存在以下关联关系:1.实际控制人均为冯秀乾。川江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冯秀乾,金江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川江公司,冯秀乾同时也是金江公司的股东,且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冯秀乾。冯秀乾实际上是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生产经营场所混同。金江公司生产经营场地主要在江津区广兴镇工业园区,川江公司自2012年转为贸易公司后,没有生产厂房,经营中所需的库房也是与金江公司共用,其购买的原材料均直接进入金江公司的库房。3.人员混同。川江公司与金江公司的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且公司发展后期所有职工的劳动关系均在金江公司,但部分职工处理的仍是川江公司的事务,在人员工作安排及管理上两公司并未完全独立。4.主营业务混同。金江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印染加工及成品布销售、针纺加工及产品销售,川江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针纺毛线和布的原材料及成品销售。金江公司的原材料大部分是通过川江公司购买而来,所加工的产品也主要通过川江公司转售第三方,川江公司从中赚取一定的差价。5.资产及负债混同。两公司对经营性财产如流动资金的安排使用上混同度较高,且均与冯秀乾的个人账户往来较频繁,无法严格区分。在营业成本的分担和经营利润的分配等方面也无明确约定,往往根据实际利润及税务处理需求进行调整。两公司对外借款也存在相互担保的情况。

    2016年4月21日、11月14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分别宣告金江公司、川江公司破产。两案审理过程中,金江公司、川江公司管理人以两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书面申请对两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2016年11月9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对管理人的申请进行听证。金江公司、川江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江公司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川江公司债权人会议主席等参加了听证会。

另查明,2016年8月5日川江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16年11月18日金江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均表决通过了管理人提交的金江公司、川江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报告。

    【法院观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及独立的法人财产。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破产应当具备资不抵债,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原因。因此,申请关联企业破产清算一般应单独审查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后,决定是否分别受理。但受理企业破产后,发现关联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关联企业间债权债务难以分离、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以对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本案中,因金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裁定受理金江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因川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法院于2016年6月1日裁定受理川江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金江公司与川江公司自1994年、2002年成立以来,两公司的人员、经营业务、资产均由冯秀乾个人实际控制,在经营管理、主营业务、资产及负债方面存在高度混同,金江公司与川江公司已经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法人意志独立性,并显著、广泛、持续到2016年破产清算期间,两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另外,金江公司与川江公司在管理成本、债权债务等方面无法完全区分,真实性亦无法确认。同时,川江公司将85,252,480.23元经营负债转入金江公司、将21,266,615.90元对外集资负债结算给金江公司等行为,已经损害了金江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根据金江公司和川江公司管理人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申请,法院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查明两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相互经营中两公司债权债务无从分离且分别清算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故管理人申请金江公司、川江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符合实质合并的条件。

五、笔者观点

    企业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可以先行分别申请破产,在法院受理后,再从关联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关联企业间债权债务难以分离、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等方面,申请对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关联企业“人格高度混同”则可以从财务、经营管理管理、生产经营场所、人员混同、资产及负债、主营业务混同等方面予以证明。

    在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时,除了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中央司法文件外,还可以参考相应地方司法文件中有关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规定,如: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

    2、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3、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合并破产相关规定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5、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

    6、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审判指引(试行)》的通知

    7、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三十二条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慎适用。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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