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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会计深夜主动向骗子交出公司U盾损失上百万元案件背后......
内控缺失被骗225万元损失 
谁该负责?
这是一起会计深夜主动向诈骗分子交出了公司的U盾,损失225万元的案件。在此案件中,金融机构和企业内控制度缺失让人警醒。同时,涉案会计和公司谁的责任更大,各自承担多少比例也发人深思。
王某为深圳市弘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光公司)财务部会计。弘光公司出纳因生病,在征得弘光公司同意后,将公司公账的网银U盾交给王某代为保管,同时,将网银U盾密码告知王某,委托王某代发工资。
2017年9月11日,王某办理完代发工资事宜后未及时将网银U盾交还。9月12日18时52分,王某接到自称来自上海市公安局的电话,以其涉嫌通过银行卡洗钱为由,要其根据电话指示操作,对银行卡资金进行清查。王某当晚9点到弘光公司财务办公室,据其说是先将自己1万元转给诈骗分子。23时左右,按电话指示操作,他将弘光公司名下资金分8次转入诈骗分子指定的账户,金额合计225万元。弘光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转款短信后,前往财务室查看,发现王某的行为,遂予以制止。当晚,王某发现被骗后向派出所报案,但225万元已无法追回。
一审判定王某赔偿公司10万元
有三个情节需要提示:
一是骗子开始是针对王某个人,骗子与王某联系时声称“王某个人”涉嫌洗钱,是要对“王某个人”的资金进行清查,而非针对弘光公司,后来在诈骗分子的电话胁迫引导下,王某提供了公司的网银U盾及密码信息。二是王某转款前三笔依次是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合计200万元;后5笔每笔5万元,合计25万元,从大到小。王某第一次转账之后,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手机信息反馈知悉后,第一时间赶到财务室门口阻止王某,但王某拒不回应,也不开门,不得已的情况下外面的人只能强行踢开了财务室的门,可是为时已晚,但保住了公司户头余下的款项。三是庭审调查显示,王某在转账时并不知道自己在转账,只知道自己在配合公检机关的财务调查,且在骗子的恐吓、威胁下精神高度紧张,没有意识到自己在转账。
弘光公司认为王某给其造成225万元的经济损失,遂向法院起诉,要其赔偿全部损失,审理历经一审、二审、申请再审三个判决过程。
在一审中,弘光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是王某个人被骗,并不是公司被骗,然后他又以公司网银U盾将巨款转账给对方,纯属个人行为,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应承担全部责任,请求判令王某向弘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25万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用。
王某辩称,在骗子的误导下才做了资金调查的行为,完全是为了不让公司的账户被冻结,在整个过程中其不知涉案款项会被转移,且其也是受害者,没有重大过失;弘光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弘光公司对网银U盾密码管理不严,在知晓王某代发工资后,却仍未向王某收回网银U盾以减少财务风险,故弘光公司存在的财务管理漏洞也是涉案资金丢失的重要原因。同时,实际侵权人是犯罪分子。因此,王某不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弘光公司财务人员,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严守公司财务制度和操作流程,但王某轻信他人,未核实指令付款人员的身份,在未得到主管领导指示情况下,轻易将大笔款项转至他人账户,致使弘光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王某对弘光公司的损失具有重大过失,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弘光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弘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管理责任,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属于企业经营风险的一部分,弘光公司诉请王某全额承担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由王某赔偿弘光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二审认定王某承担70%的责任
弘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王某辩称:一是他从弘光公司取得网银U盾的管理权限,也就是说,王某的管理职责除了上班时间应当管理网银U盾,下班时间同样具有相应的管理职责。该职责是由公司赋予的,应当视为职务行为的延续。因此,弘光公司将原属于出纳的管理职责转由王某处理,就应当预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法律后果。二是弘光公司支付给王某的工资仅有4000元,要求王某管理的资金却达200多万元之巨,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劳动者报酬应与风险相一致。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实质上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显然有失公允。
二审法院认为:其一,最初犯罪分子诈骗的对象是王某而非弘光公司;其二,虽然王某系弘光公司的会计而非出纳,但其也是弘光公司财务人员,理应具备财务管理的常识及熟悉弘光公司的财务制度,且其因弘光公司出纳生病而临时代为发放工资和临时保管U盾,应当明确知道使用U盾需弘光公司负责人的指令方可进行,然而事发时未经弘光公司同意而使用U盾;其三,王某于事发当天18时52分接到诈骗电话,于23时才将弘光公司的资金转出,时间长达4个小时,有充足的考虑时间。因此,王某的行为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过程中,也不在其职责范围内,王某对弘光公司因电信诈骗而发生的财产损失显然具有重大过失。本案中,弘光公司在王某代发工资后未能及时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收回U盾,由此可以推定其财务管理存在漏洞。因此,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综合以上分析,法院认定王某应对弘光公司的财产损失承担70%的责任,弘光公司自负30%的责任,王某应当向弘光公司赔偿157.5万元及利息。
再审双方辨析与法院说理判决情况:王某不服二审终审判决,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认为二审法院认定王某对弘光公司因电信诈骗而发生的财产损失具有重大过失是极其错误的。
弘光公司辩称:王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广东省高院认定:王某对弘光公司的财产损失具有重大过失,二审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酌情判令其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王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依据,予以驳回。
教训与警示
近年来,人们不时听到受过高等教育并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也对诈骗分子百依百顺,让人费解。会计王某面对诈骗状态下的行为令人警醒。这个案件带来那些教训与警示?
一是财会人员的警觉性至关重要。面对来历不明的所谓执法人员时,财会人员必须保持清醒的警觉心,第一时间向单位、同行或反诈骗中心电话求证。在防患于未然的层面上,财会人员始终是保护自己的第一要素,要强化辨伪意识,善于识破伪装。

二是在未确认对方身份前,切勿将个人与公司资料交出。财会人员在收到可能是诈骗短信或电话时应谨慎行事,在未确认对方的身份前,切勿随意点击短信中的链接,或拨打里头的号码。

三是金融机构和企业应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监测及应对可疑交易的出现,避免诈骗分子有机可乘。王某的行为发生在半夜,在非工作时间、交易次数多、金额大,这些元素很容易被定性为可疑交易或异常转账。金融机构作为服务部门,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信息提示王某与弘光公司,更没有采取暂停支付措施,任由可疑交易在没有阻拦的情况下发生,诈骗分子迅速地把钱移走,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

来源:《中国会计报》5月12日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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