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全称为宝鸡市中小企业协会。
第二条:宝鸡市中小企业协会是经宝鸡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全市性、由全市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宝鸡市中小企业协会以服务中小企业、促进经济发展为宗旨,根据企业需要,团结、联合社会各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沟通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间的联系,为推进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企业家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竞争力,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而开展各项活动。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宝鸡市民政局管理和宝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团结教育本协会会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企业行为,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沟通政府与企业的联系,调查了解并及时向政府反映企业的要求和愿望,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三)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中小企业的社会地位,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
(四)协调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有关方面的关系,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五)架设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科研部门的桥梁,促进企业之间的联合和产学研结合,推动企业的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六)沟通与国内外协会和各种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企业开展或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抓好企业家队伍建设,组织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各类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企业高层论坛,不断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综合素质。
(八)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九)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企业所需的各种信息,为企业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技术、项目、合资合作和参与政府采购、国际采购提供中介和相关服务。
(十)开展信用工程建设,引导企业提高诚信意识,建立信用管理体系,提升我市中小企业整体形象。组织企业开展信用互助,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本协会为企业团体会员制。
第七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市同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
(四)爱国守法,诚实守信;
(五)按期交纳协会会费。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按照要求提交入会申请资料;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是否接收会员;
(三)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发给接收批复文件和会员铜牌。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五)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类信息咨询、培训教育等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牌、证。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业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改选、增选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及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专职工作人员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通过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一)听取并审议会员代表大会筹备情况报告;
(十二)审议处理有关议案;
(十三)决定其它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社会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任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有关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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