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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水利相关的税收政策
一、征税品目与适用税率(一)水利建设兴建水利工程设施,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工程服务,适用税率为9%。(二)销售货物、应税服务1、水路运输服务,适用税率为9%。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2、提供航道管理、航道疏浚等服务,属于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中的港口码头服务,适用税率为6%。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3、打捞救助服务,属于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中的打捞救助服务,适用税率为6%。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4、提供水路运输光租服务,属于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中的经营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适用税率为13%。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5、水力发电企业销售电力,适用税率为13%。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二、税收优惠(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政策内容:(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2)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3)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4)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5)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6)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7)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8)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二)水利工程、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政策内容:《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第十四条 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第十五条 减税的水利工程,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三)农业排灌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政策内容:附件3:免征增值税(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三)灌溉项目取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政策内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四)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减免所得税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政策内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五)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4号)政策内容: 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六)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23号)政策内容: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七)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政策内容: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三、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与管理(一)政策规定1、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政策依据:《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政策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降低后各省(区、市)征收标准见附件1。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0年1月1日起,缴入中央国库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根据国务院批复的相关规划,统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和三峡后续工作等。具体资金分配根据基金年度实际征收情况,以及国务院批复的南水北调工程和三峡后续工作相关规划的资金落实情况等统筹安排。附件1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
单位:厘/千瓦时
省(区、市)征收标准
北京1.96875
天津1.96875
上海3.915
河北1.96875
山西1.96875
内蒙古1.125
辽宁1.125
吉林1.125
黑龙江1.125
江苏4.1934375
浙江4.03875
安徽3.63375
福建1.96875
江西1.5525
山东1.96875
河南3.189375
湖北0
湖南1.0546875
广东1.96875
广西1.125
海南1.125
重庆1.96875
四川1.96875
贵州1.125
云南1.125
陕西1.125
甘肃1.125
青海1.125
宁夏1.125
新疆1.125
2、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政策内容: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管理
1、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移交税务部门征收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以及国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及收入分成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水利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移交税务征收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政策内容: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3、取消、调整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政策内容:“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出台的减免政策报财政部备案。
来源:德新税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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