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打死的野鸭被别人捡到,野鸭到底归谁?在搞清楚这个问题之前,我们不妨先了解下什么是物权法“定分止争”原则。
什么是“定分止争”?
“定分止争”典出《管子·七臣七主》,现代常用做法律术语使用,表示确定物的权属。
文明社会有发展至今,就在因为存在一种“定分止争”的机制。
在原始社会,没有法律,每个人自己的意愿就是法律,而法律的执行就靠每个人的暴力。你说这个苹果是你的,我说是我的,财产权产生了争议,那时可没有法庭来作出裁判,谁打赢就是谁的。当一个人的力量不够大时,还可以依靠血缘关系给自己叫来帮手,将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升级成一群人对另一群人的战争,人数多,拳头大,力量强,就可以获得更多的领地,食物和资源。如果一个社会永远处于战争状态,缺乏稳定的社会秩序,生产力就难以得到发展。按照英国著名哲学家、政治家、社会学家托马斯 霍布斯的说法,就是一场“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
《慎子》中曾经举过例子来说明定分止争:“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商鞅也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意思就是说,一只野兔在田野上跑,后面很多人追着想抓住它。但是市场上很多的兔子却没有人去抢着要他,为什么呢?因为前面的兔子权属没有定,而后面的兔子已经有了归属。
当所有人都忙着争兔子了,就没有时间倒腾天文历法,笔墨纸砚甚至不可能被发明出来?直到出现了一套规则,且这套规则的执行不依赖个人的力量,而得到国家或集体强制力的背书,划定了产权,每个人才能从无休止对资源的争夺中解放出来,想点别的事情。法律所谓“定纷止争”,就是如此。
物权法”定分止争“原则:物权的立法意图在于提供”确定性“
奠定美国”物权“理论基础的三个案例,其争议点简直可以称得上是鸡毛蒜皮:
首先是 Pierson 诉 Post 一案。原告驱使猎犬追赶一只狐狸,当狐狸累得精疲力竭之时,万万没想到被告突然半路杀出将狐狸捕获,原告认为自己应当获得猎物的所有权,向法院起诉。
然后是 Ghen 诉 Rich,原告是捕鲸人,一日用鱼叉射中一头灰背鲸,鲸鱼当场毙命沉入海底,五天后被海浪冲到海滩上被他人捡到并拍卖。被告在拍卖会上买下鲸鱼,炼鱼油出售,原告认为鲸鱼是自己的财产,要求被告赔偿。
最后是 Keeble 诉 Hickeringill,原告在私人所有的池塘中布置了诱饵和陷阱准备捕猎野鸭,被告向来看原告不顺眼,在原告几乎要捕到野鸭时突然连开几枪将鸭子吓跑。原告认为被告非法侵害了自己的财产,起诉要求赔偿。
这三个案子,争议点都是类似的:这几位原告对于所涉及的狐狸、鲸鱼和野鸭,到底有没有”物权“? 用大白话来说,就是没到手的”鸭子“算不算是自己拥有的?
法律怎么规定的呢?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法律没有规定。是你的就是你的,还要怎么立法呢?就像很难立法规定西红柿是蔬菜还是水果一样,立法者对于这类似是而非的灰色地带也很难做出绝对适用的规定。
Pierson 诉 Post 案中,被告律师引用物权法”定纷止争“的原则,认为物权的立法意图在于提供”确定性“。律师辩称:如果千万人都竞相追赶一只野兽,那么最后要如何判断猎物归属?法律的目的在于平息纠纷明确权利,而不是让制造更多的争议。最后究竟狐死谁手,是一目了然的,因此谁最终捉到就归谁的解读,才最符合法律的原因。
狐狸案,被告胜诉。
Ghen 诉 Rich 案中,原告律师并没有否认狐狸案的论证逻辑,承认”谁捉到算谁“。然而,本案原告律师认为,在用鱼叉射中鲸鱼将其杀死的一刻,就已经算是”捉到“了。本案的焦点,最终落在了什么叫做”捉到“上,双方为”击杀却没有立刻收取“,”捡到算不算捉到”这两个像是”西红柿算不算蔬菜“一样看似琐碎却很难下定论的问题展开辩论,最终原告胜诉。
为什么法律的天平最终倾向于原告呢?按照狐狸案的结果,难道这里谁最终捡到不是更有”确定性“嘛?原来,原告律师调查了捕鲸行业,发现这一行有个规矩:每个人用的鱼叉上都有自己的标记,要是有人捞到已经死去的鲸鱼,都要检查上面的伤痕,如果是别人射中的,就应该”物归原主“。原告律师称,这样的规矩,才是这一行的”确定性“,因此在确定性这一战场上驳倒了对方。
Keeble 诉 Hickeringill案,原告看似处于很不利的立场:这里飞走了的鸭子,离煮熟还差得远呢!而且捕野鸭这一行也没什么可以借鉴的潜规则。于是原告律师摆出了一套站得更高的论证逻辑:之所以要明确“物”的归属,是为了让大家能从生产和劳动中有所收获。试想一下,如果你辛辛苦苦赚来的东西不是你的,谁又会发挥聪明才智,向原告这样设下诱饵和机关来捕猎呢?原告要是不能保护自己的劳动所得,我们又怎么能吃上鸭子呢?最终,原告胜诉。
对于什么样的的东西才算是自己的,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立法者怎么能想到狐狸,鲸鱼,野鸭子呢?又怎么会在黑和白之外想到全部的灰色地带呢?但总有一群人,能够有各种方法解释法律,将现有的法律通过符合逻辑的方式延伸到灰色地带,这就是律师的工作。
最后给大家说个小插曲,关于“定分止争”与“定纷止争”之争
“定分止争”与“定纷止争”之争由来已久,“定纷止争”在生活中的运用频率相当之高,不仅频频见诸媒体报端,也常常为一些法院的宣传标语所用,与此相比,“定分止争”相对少见,这是否意味着应用“定纷止争”替代“定分止争”?
为此,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给出了解释,从法律的功能来看,应当是定 “分”止争,而不是定“纷”止争。
只有确立了权利的归属,才能够进行进一步的交易和分配,就此而言,“定分”是“止争”的基础,同时也具有“止争”的功能。这就意味着只有确定权利归属,才能减少权利归属的不确定性,防止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申言之,法律首先要全面、明确、合理地配置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划定明确的权属界线,才能理清每个人的行为界限,以便合理保持个人的自由空间和利益范围,确保自己的行为不会逾越界线,进而防止纠纷的发生。显然,定分止争中“定分”的目的不仅仅是解决已经发生的纠纷,还要通过事先配置权利义务的方式预防纠纷。“定分止争”是法治的重要功能,这一点在《物权法》上有更为充分的体现。有未雨绸缪的预防功能,在现代社会中更值得提倡。
《物权法》通过界定产权、定分止争,不仅维护了财产秩序,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还能够通过解决纠纷达到物尽其用的效果,在安定有序的财产秩序下,每个人尽其才智发挥物的最大效用,让整个社会的生产效率和总财富都得到增加。
看到这里,相信你应该弄明白了,你打死的野鸭被别人捡到,野鸭到底归谁?(PS:鸭子:“让我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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