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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新 | 琼瑶诉于正案代理律师亲解:《梅花烙》案中的内容比对

出 品:知产林

授课导师:王立岩

2015年12月,琼瑶与编剧于正的著作权纠纷,在打了近一年半的官司后,终于终审有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各被告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决琼瑶胜诉,于正被判公开道歉,并停止传播侵权作品,五家出品方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当时多名国内著名编剧认为“对保护原创及知识产权意义深远”。该案也因其深远而积极的影响被列为201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而今,距离该案终审已经过去一年有余的时间,但该案中对于影视、文学作品实质性相似比对的认定方法和判断标准,特别是其中在著作权法层面上对核心焦点问题的梳理,从而形成的结论性观点,仍然在同类案件中进行适用和借鉴。今天,琼瑶诉于正案的代理律师王立岩律师将就该案中涉及的部分问题与大家进行回顾与探讨。以期见微知著,以此了解关于影视作品著作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课|程|要|点

琼瑶诉于正案回顾及争议焦点

影视作品署名问题及文学剧本权利归属

情节比对及实质性相似的判断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案件争议焦点

1、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归属;

2、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的关系;

3、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4、《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

5、《宫锁连城》电视剧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摄制权;

6、侵害改编权及摄制权主体及民事责任的认定

导 师 简 介

王立岩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会员。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与娱乐传媒法。王立岩律师专注于影视行业客户的专项法律顾问及争议解决服务,同时在影视娱乐传媒业中外商投资准入、影视文化投融资、并购、知识产权管理、版权许可与转让、影视制作与发行、演艺经纪、网络新媒体、国际合拍与合作、文化传媒领域相关诉讼与仲裁等法律服务领域具有卓越能力和丰富的经验。曾作为著名编剧、作家琼瑶的代理律师,代理《梅花烙》著作权维权诉讼。

附:判决书部分摘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

……

综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一、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二、余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陈喆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声明的内容须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送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余征承担);三、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陈喆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五百万元;四、驳回陈喆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

……

本院认为:

……

剧本和小说均属于文学作品,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界限的划分较为复杂。文学作品的表达既不能仅仅局限为对白台词、修辞造句,也不能将文学作品中的主题、题材、普通人物关系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文学作品的表达,不仅表现为文字性的表达,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内容,但人物设置及其相互的关系,以及由具体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先后顺序等构成的情节,只有具体到一定程度,即文学作品的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设计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确定文学作品保护的表达是不断抽象过滤的过程。

……

对某一情节,进行不断的抽象概括寻找思想和表达的分界线的方法无疑是正确的,如果该情节概括到了“偷龙转凤”这一标题时,显然已经属于思想;如果该情节概括到了“福晋无子,侧房施压,为保住地位偷龙转凤”,这仍然是文学作品中属于思想的部分;但对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经过、结果等细节的情节,则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且不属于唯一或有限表达以及公知领域的素材。虽然与余征抽象概括的第4、5层级相比,原审判决中对于情节的认定未概括某些细节,如如眉挑衅映月、将军亲临佛堂施压等,但并未影响该情节属于表达的判断。

陈喆对于情节1中的设计足够具体,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同时该情节也是整个故事情节发展脉络的起因,上述细节的设计已经体现了独创性的选择、安排。虽然与余征抽象概括的第4、5层级相比,原审判决中对于情节的认定未概括某些细节,如如眉挑衅映月、将军亲临佛堂施压等,但并未影响该情节属于表达的判断。剧本《宫锁连城》的相应情节与其构成实质性相似。

除情节1之外,其余8个情节也与情节1的情况相似,均构成具有独创性的具体的情节,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剧本《宫锁连城》相应情节与其构成实质性相似。

……

文学作品中,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这种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结合体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如果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足够具体的表达,且这种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在被诉侵权作品中达到一定数量、比例,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或者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的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权利作品足够的比例,即使其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也足以使受众感知到来源于特定作品时,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此外,需要明确的是,即使作品中的部分具体情节属于公共领域或者有限、唯一的表达,但是并不代表上述具体情节与其他情节的有机联合整体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部分情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不代表整体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陈喆主张的剧本《梅花烙》的21个情节(小说《梅花烙》的17个情节),前后串联构建起整个故事的情节推演,虽然小说和剧本在部分情节上有细微差别,但是并不影响剧本和小说两部作品在整体内容上的一致性,陈喆主张的上述情节在前后衔接、逻辑顺序上已经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剧本《宫锁连城》虽然在故事线索上更为复杂,但是陈喆主张的上述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均可映射在剧本《宫锁连城》的情节推演中,即使存在部分情节的细微差别,但是并不影响剧本《宫锁连城》与涉案作品在情节内在逻辑推演上的一致性。陈喆主张的上述情节,如果以剧本《宫锁连城》中的所有情节来计算,所占比例不高,但是由于其基本包含了涉案作品故事内容架构,也就是说其包含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涉案作品的足够充分的比例,以致于受众足以感知到来源于涉案作品,且上述情节是《梅花烙》的绝大部分内容。因此,剧本《宫锁连城》与涉案作品在整体上仍然构成实质性相似。

……

原审判决另认为,受众对于前后两作品之间的相似性感知及欣赏体验也是侵权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并且结合陈喆提供的相应网络调查结果,推定受众在观赏感受上已经产生了较高的具有相对共识的相似体验。原审法院将受众的感知和体验作为考量因素的观点并无不当……

……

综上所述,剧本《宫锁连城》侵犯了陈喆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改编权。

*上述案件判决书由“知产宝IPHOUSE”·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查询系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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