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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丰研究 |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纠纷裁判规则

民事案由的确定不仅仅是以当事人诉争的合同名称机械判断,而是要综合考虑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及相关事实,并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来确定,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划分各方责任。

债务的转移需要合同相对方同意,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亦需要合同相对方同意,因为此种行为涉及到转移后是否加大了债务履行的风险、合同相对方的债权能否实现等问题。
合同中约定的债务转移因未经债权人同意而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并不能因此否认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
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涉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较为复杂,一般不支持解除,而对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受损失的一方可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其主张违约责任。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其依据合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这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也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产生,而本文主要涉及合同概括转移的情况。

民事案由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并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

案例索引:湖北鸿图置业有限公司、鄂州市银平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156号。
裁判观点:关于原判决认定的案由是否正确的问题。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本案一审原告银平公司的诉讼请求共三项,第一项请求解除银平公司与鸿图公司签订的《合同权利转移协议书》;第二项请求判令鸿图公司返还银平公司因履行《合同权利转移协议书》支付的727万元合同价款和该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及损失350.5076万元;第三项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说明本案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是围绕《合同权利转移协议书》而产生的。《合同权利转移协议书》载明:(一)鸿图公司为了履行与神舟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已支付给神舟公司710万,鸿图公司将该债权转移给银平公司,银平公司同意接受该债权。(二)除债权外,鸿图公司与神舟公司所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移给银平公司,银平公司同意接收。(三)合同权利转移后,鸿图公司不参加项目开发经营,所形成的收益或责任全部
由银平公司拥有和承担。(四)鸿图公司剩余的应付款项,由银平公司代付。上述合同内容表明,鸿图公司是将其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银平公司,《合同权利转移协议书》应否解除,基于《合同权利转移协议书》支付的款项及损失如何处理都是在鸿图公司将权利、义务转让给银平公司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因此法院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本案案由为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与事实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相符,本院予以确认。鸿图公司再审申请称《合同权利转移协议书》实际上表明银平公司、鸿图公司之间重新达成合作房地产开发的分工,故本案的案由应定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理由不成立。
裁判要旨:民事案由的确定不仅仅是以当事人诉争的合同名称机械判断,而是要综合考虑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及相关事实,并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来确定,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划分各方责任。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要经原合同的相对方同意方对其有效

案例索引:杨新元与章湧成、章丽冰、章振翀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513号
裁判观点: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法院已查明的本案相关事实为,2006年1月7日,章湧成、蔡京玉与杨新元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书》。2006年4月23日,章湧成、蔡京玉与杨新元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书》。从《补充协议书》的约定内容看,双方当事人将《转让协议书》约定“章湧成、蔡京玉(甲方)将江西靖安县注册的'江西三爪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整体转让到杨新元(乙方)开发”的有关内容变更为“章湧成、蔡京玉(甲方)将在2001年12月16日与靖安县人民政府签订的虎啸峡至画家洲生态旅游项目开发协议书的合同全部转让给杨新元(乙方)开发”。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的最终意思表示为由杨新元承受2001年12月16日章湧成与靖安县人民政府签订的《虎啸峡至画家洲生态旅游项目开发协议书》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杨新元与章湧成、蔡京玉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本案的诉讼纠纷应为债权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判决对本案案由的确定并无不妥。
根据前述分析,本案的诉讼纠纷为债权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根据上述规定,章湧成将《虎啸峡至画家洲生态旅游项目开发协议书》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杨新元,应当经该协议的相对方靖安县人民政府的同意。但章湧成在转让《虎啸峡至画家洲生态旅游项目开发协议书》时,未经靖安县人民政府的同意或追认,杨新元与章湧成、蔡京玉签订的《转让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依法虽已成立但未生效。一审判决主文中的有关说理部分存在不当,二审法院已予以纠正。二审判决对本案的判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债务的转移需要合同相对方同意,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亦需要合同相对方同意,因为此种行为涉及到转移后是否加大了债务履行的风险、合同相对方的债权能否实现等问题。

因部分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同意而无法履行的,不影响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的有效性

案例索引:巩义市天久冶金有限公司与巩义市民权炉料厂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案,(2011)豫法民申字第3032号。
裁判观点:天久公司主张已经收回825280元的债权,经本院询问,天久公司认可受让的1125438.45元债权中,已经收回1049310.23元,但天久公司仅偿还518539.82元债务,天久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天久公司未收回的债权可以继续清收,因债务转移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未偿还完的债务天久公司应支付给民权炉料厂,由民权炉料厂负责偿还。(2007)巩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仅认定转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并未认定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为无效协议,故天久公司主张判决之间存在矛盾,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合同中约定的债务转移因未经债权人同意而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并不能因此否认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未有明确约定、合同已经部分履行且未经守约方同意的情况下,一般不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诉请

案例索引:深圳市澎柏置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世纪星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案,(2017)粤03民终12867号。
裁判观点:按2010年9月17日《协议书》关于该协议自三方签章之日生效的约定,该《协议书》已经生效,世纪星源物业公司即已继受《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旧村改造合作开发意向书》和《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旧村改造初步协议》中的债权、债务。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旧村改造合作开发意向书》中“本意向书为双方在该旧改项目上的共识,具体内容及未尽事宜以正式的合作合同为准”以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旧村改造初步协议》中“本协议为双方在该旧改项目上的初步协议,具体内容及未尽事宜以正式合同、协议及补充合同、协议加以完善和补充”的内容,在其后世纪星源物业公司的关联公司即世纪星源股份公司在前述意向书和初步协议基础上已与平湖股份公司重新签订《平湖旧村合作改造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的情况下,世纪星源物业公司自澎柏公司所受让的前述意向书和初步协议中的原债权、债务,实则已因世纪星源物业公司与平湖股份公司在受让后的继续协商签约而经履行消灭,并以签订《平湖旧村合作改造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的方式形成新的合同债权、债务。
澎柏公司本案系以世纪星源物业公司未按《协议书》约定支付费用为由而主张行使对涉案《协议书》的法定解除权,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合同解除后法律效果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应恢复原状,但在世纪星源物业公司自澎柏公司所受让的《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旧村改造合作开发意向书》和《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旧村改造初步协议》中的原债权、债务已经消灭的情况下,在法律上已不能恢复原状。如认为涉案《协议书》可以解除,则世纪星源物业公司、平湖股份公司在该协议书让与的债权债务基础上所后续形成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可能受此影响,导致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化,在依本案现有证据平湖股份公司对澎柏公司不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解除涉案《协议书》亦可能不当损及平湖股份公司基于其后《平湖旧村合作改造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所享有的合法权益。鉴于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合同的特殊性质及法律后果,一审判决未支持澎柏公司行使解除权并无不当且利于衡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判决结果亦未实质影响澎柏公司依据涉案《协议书》所享有的合同权益,澎柏公司如认为对方未履行涉案《协议书》中的义务,仍可依法依约向其主张承担其他类型的违约责任。
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粤民申10553号民事裁定书中,也驳回了澎柏公司的再审申请,支持了本案一审、二审的观点。
裁判要旨: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涉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较为复杂,一般不支持解除,而对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受损失的一方可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其主张违约责任。


本文作者:吕小标,诉讼仲裁业务部副主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管理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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