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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未经竣工验收且存在质量问题的承包方不能请求发包方支付欠付工程款

裁判要旨

案涉工程尚未完工,未经竣工验收且存在质量问题,承包方亦未提供案涉建筑已被修复后并验收合格的证据,其请求发包方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尚未成就。

案例索引

《白小平、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4168号】

争议焦点

未经竣工验收且存在质量问题的承包方是否还可请求支付欠付工程款?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依据再审白小平的申请再审事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白小平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理由如下:

一、关于白小平在申请再审程序中提交的新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问题。经审查,白小平提交执行程序中的谈话笔录,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原审判决其给付工程加固、修复费120096.73元的义务,东大公司应给付工程款。但该证据无法推翻原审判决依据各方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的举证质证情况认定的事实,且上述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新证据情形。此外,白小平提交该证据表明其既认可按照原审判决主文执行,又以原审判决的执行否认原审判决结果,存在逻辑矛盾。故白小平的该项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有误的问题。陕西中房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陕中鉴字[2015]013号鉴定意见书载明案涉工程质量存在六类问题,且白小平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已经被验收合格,故白小平关于案涉工程整体合格的主张不能成立。因部分项目尚未出现裂缝、缺少案涉工程原设计单位出具的修复方案等原因,鉴定意见书仅对部分项目的工程加固、修复费确定为120096.73元。对于鉴定意见未给出明确修复费用的项目,原审判决认为东大公司在修复后可另行主张,并无不当。故白小平的该项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有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的规定,白小平借用文信公司的资质与东大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应依法按照无效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案涉工程尚未完工,未经竣工验收且存在质量问题,白小平亦未提供案涉建筑已被修复后并验收合格的证据,白小平请求东大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尚未成就,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故白小平的该项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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