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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荐文第60期——衡平居次规则的法律适用

本期专题——衡平居次规则的法律适用
衡平居次规则来源于美国破产法,是指法院在审理子公司破产案件时,基于衡平法上的公平、正义理念,在特定情况下对母公司债权的分配顺位作出劣后调整。其理论依据在于,控制公司不当行使控制权的行为侵蚀了从属公司的独立性,破产分配时应将控制公司的债权与普通债权区别对待,以防止控制股东在破产程序中滥用控制权侵害普通债权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沙港案”中判决出资不实股东的债权劣后于外部债权受偿,在理论上引起广泛争议。在《破产法》修订的背景下,商法学者有必要总结相关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重新审视衡平居次规则进入《破产法》规范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确定衡平居次规则的适用场域、规范对象、法律后果,以期能够有效规制关联企业不当行为、维护公司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论出资不实股东债权的受偿顺位——对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沙港案”的反思
作者:潘林(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突出了股东以借贷替代出资的风险,其中财务披露与债务契约的债权人保护机制亦存在局限。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沙港案将出资不实股东债权劣后于外部债权受偿。沙港案在漏洞识别、比较法方法以及社会效果方面值得商榷。漏洞识别应奉行同等对待原则,将先前出资不实作为劣后受偿的正当理由会制造补偿性的出资不实责任体系内部的矛盾。比较法应遵循功能主义的方法论要求,出资不实股东债权不应适用补偿损害、矫正优势的衡平居次原则。社会效果须在成本收益分析的框架下展开,不应以抑制股东借贷为代价盲目扩张劣后受偿的范围。出资不实与资本显著不足存在本质区别,后者是股东债权劣后受偿的重要依据,对其进行判断的根据应是认缴资本与公司经营是否匹配而非是否瑕疵出资。
关键词:出资不实;股东债权;受偿顺位;衡平居次;资本显著不足
来源:《法商研究》2018年第4
(二)公司资本不足下的股东贷款及其规制——风险激励的视角
作者:余佳楠(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于股东以债权形式向公司提供融资的行为,德、美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特殊规制。最高院在2015年公布的典型案例沙港案中,也提出了该案在股东债权清偿方面的意义。然而如果无法准确地界定股东贷款问题,对其特殊处理就无法进行合理论证,不仅产生相同行为不同对待的嫌疑,在后续的具体制度构建中也会困难重重。本文试图从股东贷款的经济意义着手,讨论在公司资本不足的情况下,股东债权对于股东风险偏好的影响,进而得出对股东债权进行特殊规制的理论基础;并以我国的借鉴为出发点,引述德、美两国的相关制度与学说,以期丰富学界讨论。
关键词:风险激励;股东债权劣后清偿;自有资本替代;衡平居次;重新定性
来源:《法治研究》2019年第2
(三)论股东债权劣后清偿规则
作者:陈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公司危机阶段形成的股东债权,于公司资不抵债情形下,清偿序位劣后于普通债权。但该股东债权劣后清偿规则,在我国并无制定法上的依据。就其法律依据,本文从法律续造视角,将其定性为全部残缺型体系违反法律漏洞,并采取创制性的补充方式进行填补,从规范目的、平等原则、法理念、事物之性质四方面进行证成,且特别关注了规范对象与规范手段上合目的性。应强调的是:本文系针对法律漏洞填补缺乏范式的情况,尝试按照法学方法论,遵循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的甄别法律漏洞的确定法律漏洞填补方式的选择、试错、证成的步骤进行法律续造。以期通过这样的思想路径,让漏洞填补在理性的论辩中进行,尽可能使得法律适用获得更多的确定性。
关键词:股东债权劣后清偿;法律漏洞填补;创制性的补充
来源:《法律适用》2018年第5
(四)我国破产法引入衡平居次规则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反思——从最高院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说起
作者:党海娟(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内容提要:美国破产法上的衡平居次规则基于衡平法上的公平、正义理念,允许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对破产债权的分配顺位作出劣后调整。最高院20153月公布的典型案例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首次以判例的形式承认了美国法上衡平居次规则的借鉴意义。该案之后,我国破产法应否引入衡平居次规则成为一个学理上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衡平居次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行《公司法》法人格否认制度和《破产法》撤销权制度、无效制度的不足,但鉴于目前对衡平居次规则理论基础和更为具体的规则适用事由研究论证和经验积累的匮乏,以及衡平居次规则本身的局限性,认为无论是立足于必要性还是立足于可行性视角,我国破产法当下应引入衡平居次规则的观点都难谓妥当。
关键词:衡平居次规则;非衡平行为;控股股东;股东债权;自由裁量权
来源:《河北法学》2016年第3
(五)衡平居次原则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适用——以2012年度台上字第1454号判决为例
作者:靳羽(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早在1997年即引入衡平居次原则,司法实务的主要问题是将控制公司申报破产债权作为居次债权的范围,与衡平居次原则系补偿性而非惩罚性的规范属性相悖。债权居次的前提是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之间存在不合营业常规或其他不利益经营,其内涵与美国法中的不正当行为一致。当前,美国法根据关系企业特殊的利益结构,将不正当行为的内涵转向控制股东违反公平对待义务的行为,不再依赖于传统公司法受托义务规范,将其界定为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的关系企业仅以公司法人为限,存在限定范围过于狭窄的弊端,而且未规定关系企业债权撤销制度,有必要参照德国法加以修正。我国大陆目前尚不具备引入衡平居次原则的现实基础,有待于继续深入研究。
关键词:衡平居次;关系企业;控制力;不正当行为;平等对待义务
来源:《财经法学》2015年第5
(六)论破产分配中的衡平居次原则
作者:赵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衡平居次原则源于美国司法判例,是居次方法和衡平理念的结合体,以平等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为法理基础,具有特殊的适用规则。鉴于我国现行公司法和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债权人保护方面存在不足,引入衡平居次原则实有必要,建议未来的破产立法从适用对象、行为范围、举证责任、法律后果等方面明确该项原则的适用。
关键词:衡平居次;破产分配;控制企业;实质公平
来源:《河北法学》2013年第3
(七)论股东贷款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以美、德立法比较为视角
作者:王欣新、郭丁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新破产法没有规定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处理股东贷款问题。本文通过对美、德两国相关立法的比较,根据我国的实情,提出新破产法应该采纳美国的分类规定模式,将股东贷款分为存在不公平行为的股东贷款、虚伪的股东贷款和真实善意的股东贷款三类,明确不公平行为的种类和虚伪的股东贷款的判断标准,规定举证责任。新破产法应该对撤销股东贷款的清偿规定时限,同时明确有担保的股东贷款的处理方式。
关键词:破产法;破产程序;股东贷款
来源:《法学杂志》2011年第5
(八)我国破产法引入衡平居次原则的思考
作者:孙向齐(北京交通大学)
内容提要:衡平居次原则是美国法官在审理子公司破产案件时,对母公司的债权于特定情况下进行劣后处理的法律制度。衡平居次原则充分考虑了控制公司债权的特殊性,规定了债权平等原则的例外,可以有效地防止控制股东在破产程序中滥用控制权侵害债权人利益,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我国的破产法律体系应考虑引进衡平居次原则。
关键词:衡平居次;法人人格否认;破产债权
来源:《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9
(九)美国衡平居次原则的演变及其启示
作者:李丽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破产企业内部债权的存在经常使外部债权人利益难以保全,需审慎处理以确保破产公平原则的实现。美国衡平居次原则作为一项处理破产企业关联债权的救济手段已发展得较为完善。从早期Comstock案开始,衡平居次原则奠定了救济属性,近期Sentinel案和LightSquared案将不公平行为作为该属性的落脚点,表明这些年来衡平居次原则在严格适用扩张适用两条路径上交叉着不断演变发展,形成一套相当完备成熟的衡平救济体系。目前衡平居次原则在我国的实践并未真正开始,其在美国演变史上的精要之处无疑值得借鉴。
关键词:衡平居次原则;深石原则;救济;不公平行为;破产债权
来源:《金融法苑》2017年第1
(十)衡平居次原则对关联企业不当行为的规制
作者:王泽禹(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关联企业控制权的不正当行使扭曲了从属公司的独立性,从属公司破产分配时控制公司债权和普通债权人债权应该区别受偿。通过借鉴衡平居次原则在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展及立法化,以及与现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撤销权、抵消权、别除权等相关制度的比较,得出我国引入衡平居次原则具有现实意义的结论,并初步总结出我国适用衡平居次原则规制关联企业不当行为的路径。
关键词:衡平居次;关联企业;公司控制权;控制公司
来源:《社会科学家》2012年第8
(十一)德国公司法上的替代自有资本股东借贷制度研究
作者:赵万一、侯东德(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德国公司法上的替代自有资本股东借贷制度,对防止股东逃避筹资义务,坚持资本维持原则,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目前公司关联交易中存在大量的替代自有资本的股东借贷,而我国公司法还没有相关制度可以对其进行有效规范,因此,十分有必要对德国相关制度进行研究和借鉴。
关键词:德国公司法;替代自有资本;股东借贷
来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年第6
(十二)试论衡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作者:曹光曜、陈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作者认为衡平原则虽源于欧洲,但在我国历史上也有所运用。在当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衡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如何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对各种价值观念和价值追求冲突时的选择与协调等方面,衡平原则对于司法裁判具有指导作用。良好的司法实践反过来能够引起立法者对衡平原则的重视,并对今后的立法具有启示作用。
关键词:衡平;公平;正义;价值
来源:《社会科学》2003年第3
本栏目主持人:杨宇
编辑团队:谷月、孙正一彭同辉、
夏健庭、孔垂阳、黄瑞、杨宇
本期校对:孙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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