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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以房屋买卖进行担保的情况下办理了预告登记是否就符合让与担保的条件?







裁判要旨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当事人之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未登记在买受人名下,其主张其对案涉房屋构成让与担保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5722号】‍

争议焦点

以房屋买卖进行担保的情况下办理了预告登记后是否就符合让与担保的条件?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十堰郧商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十堰郧商公司与万隆基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未登记在十堰郧商公司名下。十堰郧商公司再审申请主张其对案涉房屋构成让与担保的理由,不能成立。万隆基公司与新华书店十堰分公司的拆迁还建关系在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之前即已存在,十堰郧商公司再审申请主张007号民事判决判令万隆基公司为新华书店十堰分公司办理案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损害其民事权益,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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