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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官会议纪要:是否需要向未提出管辖异议的下落不明的一方公告送达上诉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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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贺小荣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三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6月出版

管辖权异议案件中的公告送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21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在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A银行将B公司、C公司同时诉至法院,B公司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C公司下落不明且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后,人民法院裁定驳回B公司的管辖权异议,B公司提起上诉。

法律问题

是否应将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二审民事裁定书向下落不明的C公司进行公告送达?

不同观点

甲说:应当公告送达说

C公司属于案件当事人,有权知晓B公司管辖权异议的内容并就此发表答辩意见,二审民事裁定书作为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包括向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公告送达。如果二审民事裁定改判后变更了一审管辖法院,则会影响C公司的实体权益,更应当保证C公司对于诉讼的参与权与知情权。

乙说:无须公告送达说

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方即视为对一审管辖法院的认可,管辖权确定是法院依职权进行的程序性审查,二审上诉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并不影响C公司的实体权益。且从诉讼成本考虑,对于程序性事项的审查应当注重效率,实践中存在恶意躲避诉讼的情形,故不应在程序性事项上花费过多时间,增加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实现成本。

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

《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首先,下落不明的被告虽未应诉答辩,但因其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视为其对管辖权无异议;其次,管辖权确定是法院依职权进行的程序性审查,其最终处理结果并不影响因下落不明未参加管辖诉讼的被告实体权益;再次,在管辖异议上诉案件中,未提出异议的被告也可以不列为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最后,根据管辖恒定原则,下落不明的被告在之后的诉讼中无权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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