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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执行标的异议的区分
一、第一类执行标的异议:
指向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正确性(判执合一)
大金镯子(判决)——大金镯子(执行)——大金镯子(案外人)
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如成立→中止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
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如驳回→案外人申请再审
二、第二类执行标的异议:
与原生效裁判文书无关
金钱(判决)——大金镯子(执行)——大金镯子(案外人)
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如成立→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旨在恢复促进执行)
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如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旨在阻碍执行)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均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但执行标的异议只能由案外人提出。
执行异议之诉只能由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被执行人无权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再审存在本质区别:
1、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本身没有错误,而是在执行中可能错将案外人的财产列为了执行对象,其诉讼目的是排除法院不当的执行处分,即撤销法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措施。
2、案外人再审,则是案外人认为生效裁判存在错误,其目的是通过再审程序纠正法院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理由是案外人能够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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