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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如何应对检察员提出“诱导性发问”的异议?

作者:林广军,法律硕士,一名只做刑事案件的律师

一、所谓的诱导性发问,就是指“答案镶嵌于问题之中”,一般采取封闭式的提问方式,提问之时,问题的答案就已经呼之欲出了。针对诱导性发问,法检两家的规定稍有区别。

二、《解释》第261条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三、《规则》第402条第2款则规定,辩护人向被告人或者证人进行诱导性发问以及其他不当发问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的客观真实的,公诉人可以要求审判长制止或者要求对该项陈述或者证言不予采纳。

四、细究之下,依据上述规定,辩护人或公诉人或检察员并非完全不得进行诱导性发问,只是存在“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的客观真实的”的情形时才禁止诱导性发问。

五、同时,是否属于诱导性发问,还要区别发问之时属于一审还是二审阶段。如果是一审,同样问题往往可能是诱导性发问;如果是二审,因为答案均已经在一审公开或查证属实,一样的问题就不存在诱导性发问的问题。所谓此一时彼一时嘛。

六、比如,江苏淮安开设赌场罪二审一案,对于检察员提出本人采取了诱导性发问的异议,就是采取前述思路进行回应的:(1)本案已经处于二审阶段,问题的答案已经在一审完全公开且经一审法庭查证属实。因此,辩护人的发问不存在诱导性发问中“答案镶嵌于问题之中”的问题;(2)即使存在形式上的诱导性发问,也因为不存在影响其陈述或言辞客观真实的情形发生,属于法律允许的发问方式,尤其是符合《规则》第 402条第2款规定;

七、实际上,从司法实践出发,对于诱导性发问,个人认为观点是:能用尽用。因为,诱导性发问确实能给辩护人带来想要的答案,有利于当庭快速构建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即使遭遇到公诉人或检察员异议,及时收回来就是了。

八、当然,对于公诉人可能的诱导性发问则需要及时提出反对意见,以打击或可能打击公诉人指控的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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