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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19)最高法执监18号,兰州兴炼石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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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被执行人):兰州兴炼石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异议申请人、复议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昆仑好客销售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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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在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兴炼公司以涉案房产租金超过欠款,该案已执结完毕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兰州中院提出异议,请求终结(2015)兰执恢字第33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兰州中院经审查认为,兴炼公司要求以申请执行人保管期间出租商业用房所得房屋租金折抵款项的问题,属实施具体执行行为时的方式问题,在执行异议审查中依法不予处理。据此,2015年9月8日,兰州中院作出(2015)兰执异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兴炼公司的异议。兴炼公司不服,向甘肃高院申请复议。甘肃高院于2015年11月6日院作出(2015)甘执复字第3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兴炼公司的复议申请。兴炼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16年3月作出(2016)最高法执监35号函并下发甘肃高院,要求甘肃高院及兰州中院对兴炼公司提出的涉案房产租金折抵执行款的问题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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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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