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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文书写作的道和术

2015年起,我开始自发性的接触裁判方法的东西,2015年至2021年期间,我利用业余时间,研读了大量的有关法学方法论、裁判方法和裁判技术,以及与我所审理案件案由相关的法学论著,与此同时,我将自己习得的知识、理念、方法和技术大量运用到了裁判过程中。慢慢的,我越来越重视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并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文书风格。

2018年起,我的数篇裁判文书被评为省级和国家级优秀裁判文书,数篇案例经宣传也引发社会公众高度关注,这些取得的肯定和认可,让我明白,七年来我自发性的探索和尝试是有意义的。但是,除了既有的裁判文书和案例,我并未进行深刻的总结和反思,于是,在我2021年8月转战破产审判战线的时候,我就萌生了以什么样的方式与自己十年民事审判经历做告别,我想自己有必要将有关裁判文书写作的思考总结出来并分享出来。一方面,对过去是一个交代,更是一个阶段性的总结,通过总结我可以考虑将来自己努力的重点在哪里,另一方面,可以将自己的经验和教训分享给更多的法官助理或初任员额法官,为他们更早更快的融入民事审判工作提供一些借鉴。

先声明一下,本文是以个人的名义进行交流,我的观点不能代表所在单位的观点,如果有讲的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另外,本文一定程度上受佛山中院徐法官《一份精品判决书,我们究竟要怎么写》一文的启发,部分内容引用自该文,特此说明。下面,我结合自身审判工作经历,就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向大家汇报几点体会。

一、为什么要重视裁判文书的写作

(一)裁判文书具有解决争议的功能。

民商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民商事诉讼活动中,为解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争议,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其作用不容小觑。实务中,我们也注意到,有观点认为,判决书只要结果正确,说理简单甚至粗糙些也没什么。也有观点认为,判决书宜粗不宜细,言多必失,说多了容易被当事人抓住把柄。对于这种论调,我个人不敢苟同。就像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不写事实与理由一样的,作为法官看到这样的起诉状也有点丈二和尚摸不到头脑。同样,如果当事人拿到一份不明所以、模棱两可,或者不写所以、寥寥数语的判决书,胜诉的那一方或许只顾着享受结果的愉悦的而忽视内容,但败诉的一方一定会难以接受这种不明不白、只有结果的论断。

(二)裁判文书具备示范、指引作用。

“一个鲜活的案例胜过一沓文件!”一方面,裁判文书是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生动教材,可以彰显司法权威,另一方面,一篇裁判文书就是一个行为准则,一个好的判决,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类似纠纷甚至诉讼的发生。例如:以前,公司法学界都认为“独立董事”属于“闲职”、“美差”,但是自从前段时间,某地法院作出有关独立董事承担巨额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后,就接连出现数十名独立董事辞职的热潮。在某些细分领域,法律对于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可能没有具体的表述或者表述不清,也可能有了具体表述但普通老百姓不理解或者看不懂,此时就需要法院的判决通过生动的案例来解释或者诠释既有的规则,甚至某些时候创设新的规则,从而告诉老百姓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这些都足以说明裁判文书的示范、指引作用。

(三)裁判文书具有减少信访投诉的效果。

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的辨法析理,一定程度上借助通俗的语言把道理说清、讲透,让败诉方明明白白、胜诉方理直气壮,可以大量减少信访投诉。相反,如果裁判文书中语焉不详、遮遮掩掩,败诉的当事人输的不明不白、糊里糊涂,就有可能衍生出信访投诉。近些年与法院有关的引发舆情的案件,很大程度上与判决书的说理不充分,不合理有关。

我大概是从2014年开始重视裁判文书的写作工作,起因是基于一起生命权纠纷的案子,这个案子的判决书里我用到了“当事人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当时当事人就跑到办公室来质问我,法官你告诉我哪些是充分、有效的证据,但是,因为担心当事人录音,所以我当时不敢展开讲。当然,这个本身案子很简单,根据常识也可以判断输赢,从结果上完全没有任何争议。之所以当时这么表述,也是发现当时大家基本上都是这么表述,过后我就问自己,为什么不能在文书里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充分的解释、分析,把道理讲清楚、说明白,让当事人即使输也输得心服口服。后来,我就慢慢开始尝试重视证据的分析、文书的说理,一点一点发现效果很好,在这之后,当事人来质问的情况就几乎再没发生过了,来信访的情况也几乎没有。

(四)裁判文书可以反映法官的裁判能力。

虽然说法官对裁判文书不享有著作权,但是我们最经常听到一句话“裁判文书是法官最好的名片”,有些裁判文书不看合议庭不问承办人,你一眼看上去就知道可能是某个法官的作品,一定程度上裁判文书写作水平,也是衡量审判人员业务水平高低的重要尺度,论证说理更是彰显法官理论功底以及创造性的艺术空间。个人认为,优秀裁判文书,更像是一件承办人创作,凝结了合议庭集体智慧的精美作品。最高院的李广宇、北京一中院的丁宇翔、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王静等法官,你去看他们的文书,字里行间都带有浓重的个人特色,极具辨识度。李广宇还专门出版了《裁判是怎样写成的》一书,电视剧《底线》里叶芯送给宋羽菲的就是这本书。

二、现实中裁判文书写作存在哪些普遍性问题

(一)格式要素方面存在的问题。

1.对于当事人的表达不加整理。判决书的文字应简洁、规范,尽量避免过多的口头语。但实务中可以发现,有些判决对于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的内容不加精简、总结,而是照搬复制,导致判决内容冗长,表达随意。同时,对于当事人过于情绪化的表达,或者不恰当的修辞方式,反问句,疑问句等均应进行合理的整改,需要避免过于口语。实务中,全盘复制的情况有,但不是那么常见。

2.标点符号的乱用也是裁判文书常见的一种问题,混用的情况或多或少都存在。(一)数字序号的级别顺序为:第一层为汉字数字加顿号,例如:“一、”“二、”“三、”;第二层为括号中包含汉字数字,例如:“(一)”“(二)”“(三)”;第三层为阿拉伯数字加下脚点,例如:“1.”“2.”“3.”;第四层为括号中包含阿拉伯数字,例如:“(1)”“(2)”“(3)”;第五层为带圈的阿拉伯数字,例如:“①”“②”“③”或者“1)”“2)”“3)”;第六层为大写英文字母,例如:“A.”“B.”“C.”或者“(A)”“(B)”“(C)”;第七层为小写英文字母,例如:“a.”“b.”“c.”或者“(a)”“(b)”“(c)”;

(二)证据认证方面存在的问题。

1.对证据只机械罗列,缺少分析论证。

实践中,经常看到的证据认证只是对证据和对方质证意见的简单罗列,而一旦涉及法官分析判断的认证部分则过于简单,甚至不加分析,如:“原告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但为何无关联性却不予分析。

2. 按照最新的文书格式,证据数量较多的,不用逐项罗列,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可以列明证据名称,加以认证即可。这样一定程度可以避免裁判文书的冗长。

(三)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1.内容上陷入极简主义或者极繁主义。

极简主义奉行内容简单,但往往忽略关键事实,导致本院认为缺少应有的事实支撑。而极繁主义容易陷入事务主义,凡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所载明和反映的事实,一概作为事实进行认定,导致事实查明部分拖沓冗长,最终变成流水账,以前碰到基层法院的一篇医疗纠纷的文书,事实认定写了十几页(患者病历的每一页都全文摘抄,实际上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极简主义或者极繁主义的判决都容易让人看不懂,前者是找不到事实依据所在,看不到事实的全貌,后者是抓不住重点,需要阅读者自发对事实进行梳理、筛选,读起来吃力、费劲。

2. 对证据规则缺乏有效应用。

在事实争议较大,双方证据的证明力不能直接得出结论,需要按证据规则分配举证责任时,如果不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加以分析与确定,那么对事实的认定就会引发争议。实务中,我发现有些判决对证据规则缺乏有效应用,对于事实的认定往往处于模糊和摇摆状态,也容易使法官个人陷入相信原告还是相信被告的纠结状态,演变成对当事人“品格认证”的两难境地,也就是到底相信原告还是相信被告。

(四) 论证说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总结争议焦点过于原则。

例如将争议焦点总结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个人认为,这种总结过于宽泛,无法真实反映当事人诉辩的真实交锋,实际上达不到汇聚焦点的作用。例如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请求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被告答辩意见是认可本金但不认可利息计算方式,此时如果将争议焦点总结为原告的诉求能否成立,显然是为了总结而总结,流于形式,如果总结成利息的计算标准问题,显然可以反映双方真实的分歧点,便于针对性说理。

2.对当事人诉求回应概括,缺少针对性。

对于当事人有明确诉求,即使不合理,或者观点与法院认定相左的事实,简单地以“没有理据,不予支持”或者“不能成立”回应,显然会造成当事人对裁判结论的不满。甚至有些案件,对当事人诉求通通以“无证据支持”为由驳回,也会让提交了一大堆证据的当事人心存质疑。支持与驳回的理由空洞,或者没有针对性,不能做到以理服人。

3.对法律条文的援引简单,缺少解释与说明。

准确适用法律是依法判决的最终体现。援引并适用某一法条,应对条文本身与案件的可适用性进行解释与说明。现实中,常见的则是对法条的引用过于简单,让人无法断定法条与案件之间存在必然联系,缺少必要的过渡,解释、引入不够。

4.对自由心证的论述浅薄,缺少逻辑的推理过程。

现实中法官往往不能够将其内心确信的过程表述出来,或者害怕自己的阐述不能达到足以让人信服的结论,从而不公开做出这一结论所考量的种种因素,如印象、认知、感觉,使得裁判结果过于简单,不能有效消除疑点。

三、怎样做好优秀裁判文书的写作

(一)重视庭审功能,开庭不能走过场。

1.庭前一定要阅卷。庭前阅卷,可以全盘掌握案情,让法官在正式开庭的时候做好胸有成竹、游刃有余,第一,针对争议问题,尤其是事实存在遗漏或争议的情况下,可以精准发问,使得庭审有针对性,保证庭审效率,第二,庭审过程中,如果法官了然于胸、自信从容,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强法院的权威,相反,碰上比较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如果法官庭前没有认真阅卷,开庭时很可能是一头雾水,无法有的放矢,有时甚至还会给当事人留下不负责任的印象,随后草拟文书时如果又发现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又要重新组织开庭或者谈话,徒增当事人诉累,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会大大受挫。

2.庭审要实质性发问。庭审不能流于形式,民事诉讼具有一定职权主义色彩,并不是完全的当事人主义,当然精准发问是基于庭前充分阅卷的基础上,针对争议的问题,进行实质性的调查。另外,二审期间当事人随意提交证据的情况比较普遍,当然这个与司法解释本身规定的问题有关,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举证期限”的作用,个人建议,针对逾期举证要进行否定性评价,而不是熟视无睹,至少要进行当庭训诫,以彰显司法权威。

(二)善用类案检索,站在巨人肩膀上思考。四个检索路径,由近及远。

1.对自己之前处理过的类似案件的进行检索。相信大家都有这个习惯,以月份为单位对案件进行整理归类,将案由、要点等标注出来,方便检索、使用。目前,我们大力提倡简案快办、繁案和难案精办,如果遇到相同类型的简单案件,对于法律问题的论证说理完全可以“照葫芦画瓢”,这样可以大大减轻法官的工作量。

2.检索本庭以及本院类似案件的审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一方面是学习、借鉴,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进行创造,另一方面,是避免同案不同判,以及裁判观点理论上的矛盾冲突。

3.检索上级法院、全国其它法院类似案件的判决。当然这其中要抓两个重点,一个是重点检索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找到相同点和不同点,二是重点检索中级法院以上层级法院的生效裁判;

4.通过知网等数据平台进行检索。重点检索相应领域内知名学者的理论文章,以及人民司法等期刊杂志的实务文章或案例分析,这里为什么没提到人民法院报呢,因为我发现人民法院不同时期报刊载的案例经常出现观点截然相反的情况,有些是基于宣传的需要,也没有进行充分的论证和研究,所以个人认为,参考价值并不是很高。

为什么要做好检索工作,我个人的感受是,“好法官常有,好案例难寻”大家都能注意到发达地区北上广深很容易出典型案例、优秀判决,原因是新类型案件比较多,更容易打造成精品,当然,这也与他们更重视精品案例、优秀判决的打造有关。前面讲的检索方法,简单案件一般用不到,为的是应对重大、疑难案件。另外,法学作为社会学科,法官草拟文书也不是闭门造车,专家学者以及实务大咖的已有观点完全可以作为参考,引用、充实到判决的说理、论证中去,从而多管齐下,做好裁判文书写作的升华工作。

(三)证据认证和事实认定方面。

1.在保持中立的状态下,凭借心证对证据展开简要的分析论证。个人认为,法官如果没有私心,保持一颗公心,基于自身的知识背景以及社会的普遍认知,就证据展开分析认证,应该就不会出大问题的。但是,要注意度的把握,过于简单不行,显得敷衍了事,太过具体繁琐带入情绪也不可取,容易引发遐想。

2. 事实认定上建议繁简得当,快慢分道。避免陷入极简主义或者极繁主义,可根据案由,适当总结要件事实。前面在存在的问题那里已经指出来了,比较好判断和改善。如此,大家也可以集中精力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有些法院对于类案、系列案件,专门设立了类型化的事实要素库和文书说理库,我们也可以作为借鉴。

(四)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说理,既解决争议问题又减轻法官负担。

1.恰当总结争议焦点。争议焦点分为事实争点、法律争点、程序争点。实务中也发现一些问题,有些案件并不总结争议焦点,但也不妨碍写文书的时候,根据构成要件恰当的总结和修正争议焦点,从而有目的性、有针对性的论证说理,对于争议焦点之外的争议不必花费过多笔墨,通俗的讲,就是“集中优势兵力,解决主要矛盾”。

2.分门别类,精准回应。

对于属于事实问题的,注重结合证据的采信,运用心证对证据进行分析。善用证据规则,也就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91、108、109条的规定。这里推荐一本书,目前可能只能找到影印本,是原上海二中院沈志先院长主编的《民事证据规则应用》。

对于属于法律适用问题的,注重结合法律规定,来进行辨析,对于法律问题关键前提还是如何吃透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精神,直接了当的方法当然是照搬、借鉴最高院或者上级法院的观点,数字法院系统内嵌了法信,法信里面绝大多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都有,一定程度可以代表立法机关和最高院的意见。另外,还面临一个重点问题,就是法官如何修炼内功,锻造核心竞争力,涉及解释方法的问题,建议大家加强法学方法论的学习,重点书目是梁慧星的《裁判的方法》,另一本是杨仁寿的《法学方法论》。

此外,大家审理的绝大部分是二审案件,建议要注意与一审争议焦点相区别,避免重复论证。对于一审已经解决的、当事人未上诉或未反驳的,二审无需再做焦点问题。对于一审已经详尽、充分论证的,二审也可视情况直接予以维持,避免重复论证。

(五)文书要交叉核对,避免“以瑕掩瑜”功亏一篑。

要养成仔细校对文书的好习惯,要从头到尾,从结构要素是否齐全到逻辑是否清晰,从有无错别字到标点是否规范,都要一一校对,避免犯低级错误。由于草拟文书的人往往会陷入习惯性思考,不容易发现瑕疵、错误,最好能法官、助理、书记员三人交叉校对。这里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新近都进行了修改,因此,在裁判文书写作时,要特别注意援引法条及其序号必须准确,避免用错法律。

总而言之,优秀裁判文书的打造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花时间、花精力静下心来慢慢培养,当然在修炼内功的同时掌握一定的写作技巧也是十分必要的。最后,建议大家,对于有潜力打造成精品的文书,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先放一放,在回家路上、晚上散步等安静的时刻多在脑中斟酌一下文书整体的框架结构、整体思路、经典的段落表述等内容,从而查漏补缺。另一方面,花时间多研读一下案由相关的判决、论文、案例,考虑是否可以有借鉴、引用的内容。此外,还要充分发挥合议庭的集体智慧,将初稿交由合议庭成员提供修改意见,也可以请资深的法官给予指点。相信通过以上努力,经过精雕细琢,有潜力的文书最终会成为一件不留遗憾的作品。

以上是我关于民事裁判文书写作的一些思考,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并欢迎交流。

思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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