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
对当事人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行为保全申请的,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后,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案诉中行为保全申请应如何处理
瓦莱奥公司在本案原审过程中提出责令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及陈少强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诉中行为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原审法院作出支持专利权人关于停止侵害专利权诉请的部分判决后,对于诉中行为保全申请尚未作出处理,该部分判决进入上诉审理程序。对于瓦莱奥公司的上述诉中行为保全申请应如何处理,本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本案诉中行为保全申请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参照上述规定,对当事人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行为保全申请的,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后,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由于案件已经由本院受理,与本案有关的行为保全申请亦应由本院管辖和处理。
(二)关于本案诉中行为保全申请的具体处理
本案需要考虑的特殊情况是,原审法院虽已作出关于责令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部分判决,但并未生效,专利权人继续坚持其在一审程序中的行为保全申请。虽然该行为保全申请与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在内容上存在重叠的可能,在功能上具有尽快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状态、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的类似之处,但作为两种不同的制度设计,责令停止侵害的行为保全申请在特定情况下仍具有独特价值。例如,当发生申请人利益被侵害的紧急情况或者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其他情况,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因处于上诉状态而尚未发生效力时,责令停止侵害的诉中行为保全措施可以起到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效果,更加有效保护专利权。特别是,在我国相关民事诉讼法律并未规定未生效判决临时执行制度的现实情况下,责令停止侵害的行为保全的价值更加明显。鉴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停止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保全申请,可以考虑如下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如果情况紧急或者可能造成其他损害,专利权人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而第二审人民法院无法在行为保全申请处理期限内作出终审判决的,应当对行为保全申请单独处理,依法及时作出裁定;符合行为保全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此时,由于原审判决已经认定侵权成立,第二审人民法院可根据案情对该行为保全申请进行审查,且不要求必须提供担保。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能够在行为保全申请处理期限内作出终审判决的,可以及时作出判决并驳回行为保全申请。本案中,瓦莱奥公司在二审程序中坚持其责令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诉中行为保全申请,但是瓦莱奥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发生了给其造成损害的紧急情况,且本院已经当庭作出判决,本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另行作出责令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保全裁定已无必要。因此,对于瓦莱奥公司的诉中行为保全申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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