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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省、市、县区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需要向对应级别的人民法院起诉吗?


不服基层法院(县、区法院)的裁判,需要向上一级的市法院(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市法院(一审)的裁判,才能向省一级的法院(高院)提起上诉。

那么,劳动仲裁也有省、市、县区三级机构,是不是不服县区仲裁机构的裁决就向县区法院起诉、不服市仲裁机构的裁决就向市法院起诉、不服省仲裁机构的裁决就向省高院起诉呢?

你别说,还真有人这么认为!

西藏远征包装公司三年前因股权纠纷以及欠银行贷款逾期未还而停工停产,银行账户也被人民法院执行冻结。

在遣散了大部分员工后,尚有21名留守人员,后来因为疫情原因,公司拖欠这21名留守员工的工资未能及时发放。

2020年6月,21名员工向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裁决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裁决书的最后一段载明,“不服本裁决,自本裁决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西藏远征包装公司不服,在收到21份裁决书的十五日内于2020年8月28日向拉萨中院邮寄了起诉状21份(快递单号EMS100025225XXXX)。

拉萨中院以不属本院管辖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公司向西藏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仲裁裁决是由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对应级别的人民法院应当是拉萨中院,故才向拉萨中院起诉。

如果拉萨中院认为本院无管辖权,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1]的规定,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不是不予受理。

高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但本案不属于终局裁决,上诉人对此也予以自认,故上诉人无权向中级法院提出撤销之请求权。

至于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如何起诉以及向哪一级法院起诉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2]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3]对此已有规定,上诉人应当依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其认为应当由拉萨中院受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1]针对的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而本案并未受理,故不存在依职权移送其他法院的问题。

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最终是因用人单位的失误,以高院裁定驳回上诉而尘埃落定。

但此案背后反映出来的几个问题,却值得我们深思。

1

正确指引当事人参与诉讼


劳动争议案件本来就因为仲裁前置程序而有别于普通民事案件,而自从仲裁裁决又分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之后,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也愈发复杂了。

不要说有多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搞得清楚,就是不经常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也不一定能搞得清楚。

本案的用人单位显然不是因为要对应仲裁机构的级别才向拉萨中院邮寄起诉材料——因为真要对应的话,他应该寄到高院才对——显然,这只是他的一个托辞。

笔者分析,用人单位向拉萨中院起诉,很可能与他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关——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来说,这样的诉讼请求是有问题的。

再说一次: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不服非终局裁决提起诉讼的,不需要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只是一个前置程序,一旦起诉,仲裁裁决即不发生法律效力,无需撤销。

裁决书的最后一段说:“不服本裁决,自本裁决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虽然没有明确地说是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但从“十五日”和“起诉”这两个词也能看出这是一份非终局裁决,并且,用人单位也知道是非终局裁决。

另外,如果真是要求请求撤销的话,应该用申请书而不是起诉书,但用人单位用的是起诉书,说明他的本意并不是要走中院撤销的程序。

那么,西藏远征包装公司为什么会把起诉书寄到拉萨中院呢?

笔者认为极可能是因为“有人”告诉了他:你“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就得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切记!不要一看到“撤销仲裁裁决”几个字,就让人家到中院!

还要看清楚是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

只有终局裁决才能向中院申请撤销!

2

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并不完全一样


有人认为,没有管辖权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驳回起诉与裁定不予受理的效果不是一样的吗?

不!不一样!

裁定不予受理,应该当场出具裁定书,起诉人至少还有时间选择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就算是来不及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那是他自己的问题,与裁定不予受理的人民法院无关。

而在立案之后再驳回起诉,此时早已经超过了十五天的起诉期限,起诉人已经不可能再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了。

而产生这个后果的原因是由于你法院错误立案导致的,所以,立案的人民法院就有义务将案件依职权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如果裁定驳回起诉的话,就是推卸导致当事人起诉失权的责任。

因此,立案后才发现无管辖权的,只能裁定移送,而不能裁定驳回起诉。

3

正确理解立案登记制


实务中还有这样一种情况,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后,人民法院以无管辖权或其他理由不予受理,但也不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事后,当事人发现该人民法院是有管辖权的,当再次递交起诉材料的时候,却被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笔者认为这是不对的。

在当事人第一次递交起诉材料时,人民法院就应当给予登记,表明当事人此时已经向人民法院行使诉权,且未超过期限。

在此之后,只要人民法院没有作出审查决定,都不应当视为当事人的起诉超过期限,哪怕他又把起诉材料拿回去了。

登记之后,要么立案,要么不立案,你让当事人把材料拿回去,这不是规范的审查方式,当事人当然有权要求你对之前的登记给予审查立案,至于有没有超过7天的审查期限,那是你法院的事。

这才是立案登记制存在的应有之义。

当事人在起诉期限内已经递交起诉材料,非因本人原因撤回的,不应视为超期。

注:
[1]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现已改为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3]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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