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最终是因用人单位的失误,以高院裁定驳回上诉而尘埃落定。
但此案背后反映出来的几个问题,却值得我们深思。
1
正确指引当事人参与诉讼
劳动争议案件本来就因为仲裁前置程序而有别于普通民事案件,而自从仲裁裁决又分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之后,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也愈发复杂了。
不要说有多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搞得清楚,就是不经常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也不一定能搞得清楚。
本案的用人单位显然不是因为要对应仲裁机构的级别才向拉萨中院邮寄起诉材料——因为真要对应的话,他应该寄到高院才对——显然,这只是他的一个托辞。
笔者分析,用人单位向拉萨中院起诉,很可能与他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关——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来说,这样的诉讼请求是有问题的。
再说一次: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不服非终局裁决提起诉讼的,不需要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只是一个前置程序,一旦起诉,仲裁裁决即不发生法律效力,无需撤销。
裁决书的最后一段说:“不服本裁决,自本裁决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虽然没有明确地说是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但从“十五日”和“起诉”这两个词也能看出这是一份非终局裁决,并且,用人单位也知道是非终局裁决。
另外,如果真是要求请求撤销的话,应该用申请书而不是起诉书,但用人单位用的是起诉书,说明他的本意并不是要走中院撤销的程序。
那么,西藏远征包装公司为什么会把起诉书寄到拉萨中院呢?
笔者认为极可能是因为“有人”告诉了他:你“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就得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切记!不要一看到“撤销仲裁裁决”几个字,就让人家到中院!
还要看清楚是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
只有终局裁决才能向中院申请撤销!
2
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并不完全一样
有人认为,没有管辖权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驳回起诉与裁定不予受理的效果不是一样的吗?
不!不一样!
裁定不予受理,应该当场出具裁定书,起诉人至少还有时间选择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就算是来不及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那是他自己的问题,与裁定不予受理的人民法院无关。
而在立案之后再驳回起诉,此时早已经超过了十五天的起诉期限,起诉人已经不可能再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了。
而产生这个后果的原因是由于你法院错误立案导致的,所以,立案的人民法院就有义务将案件依职权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如果裁定驳回起诉的话,就是推卸导致当事人起诉失权的责任。
因此,立案后才发现无管辖权的,只能裁定移送,而不能裁定驳回起诉。
3
正确理解立案登记制
实务中还有这样一种情况,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后,人民法院以无管辖权或其他理由不予受理,但也不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事后,当事人发现该人民法院是有管辖权的,当再次递交起诉材料的时候,却被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笔者认为这是不对的。
在当事人第一次递交起诉材料时,人民法院就应当给予登记,表明当事人此时已经向人民法院行使诉权,且未超过期限。
在此之后,只要人民法院没有作出审查决定,都不应当视为当事人的起诉超过期限,哪怕他又把起诉材料拿回去了。
登记之后,要么立案,要么不立案,你让当事人把材料拿回去,这不是规范的审查方式,当事人当然有权要求你对之前的登记给予审查立案,至于有没有超过7天的审查期限,那是你法院的事。
这才是立案登记制存在的应有之义。
当事人在起诉期限内已经递交起诉材料,非因本人原因撤回的,不应视为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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