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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中如何做好财产保全

题问:诉讼案件中,最终胜诉却因为最终执行不到任何财产赔本赚吆喝的案例比比皆是,被告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原因之一,而即使被告有财产,由于诉讼程序周期往往比较冗长,也留给了被告充足的时间去做财产转移,因此,财产保全是否能够查封或者冻结到有价值的财产是作为原告诉讼开始前首先要做的绸缪。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在被告知道原告已经“举枪”前先控制住被告的财产,以保障最后如果原告胜诉,能够使胜诉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现行的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诉中保全以及执行前的保全,诉中保全居多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关于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财产保全应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因此,在办理财产保全之前,调查清楚被告以及相关主的财产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在给付之诉案件中,原告经常提供的保全信息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被告的银行账户,第二种是不动产信息,第三种主要是指被告的应收账款和动产等。

01 银行账户

BANK ACCOUNT

冻结银行账户的现金最为直接,同时会对被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资金流动、财产处置、税款缴纳、投资并购、银行贷款、招投标等,部分时候如果被告是一个规模较大企业,可能在查封银行账户后会迫于压力直接与原告和解。

通过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询被告银行账户信息是最为便捷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第11条第2款规定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虽然便捷,但是该规定适用于有诸多限制条件,有的法院没有建立查控系统,有的则是法官倾向于只根据原告的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查询。

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保全银行账户如果冻结了被告的大额资金,上面提到会对被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而此时,案件还未进入实质审理阶段,法院过早的干预会使司法裁判的天平提前倾向于原告,破坏司法公正。部分原告会问,难道不能持调查令去银行查询被告银行账户吗?但是实际情况是,银行出于为客户保密的原因,一般不太愿意配合,另外,去银行查询申请调查令也需要提前知道被告的账户财产线索。因此,财产保全主要还是以原告提供财产信息为主

常规来说,如果双方已经有了资金往来,那么,资金往来过程中,收付款银行流水可以查询到对方银行账户。另外如果双方已经签署了合同,那么,合同上一般会记在对方的银行账户或开票账户。此种方式获取的银行账户信息至关重要,因为,这种账户,一般不是闲置账户,里面大概率会有资金。

其次,调取被告工商档案是财产保全准备的必要工作,一般情况下,被告企业工商资料里会记载企业的基本账户,会计师的验资报告等文件,目前,查询企业工商底档越来越方便,部分地区如上海市等,律师可以直接网络调取。不过,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地区调取的工商档案会隐去企业的一些关键信息,如果出现法院调取的工商档案和律师调取的工商档案不是同一个版本的情况,这个时候,如果律师调取的版本没有获取关键信息,则需要与工商局沟通如果要调取完全版工商档案需要什么条件再行准备。另外,税务局一般会记载被告账户信息,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前往税务局调取,不过难度较大。

最后,双方的邮件往来,发票信息等也是信息重要来源渠道,值得一提的是,部分医疗器械企业,工程类企业等与国有单位合作较多的企业,经常会招投标,此类企业招投标文件中往往会记载银行账户信息,通过网络查询的方式查询他们的招投标文件,往往会有意外收获。另外,如果与被告的客户、供应商比较熟悉,也可以从他们那里获取被告的账户信息。

02 不动产

REAL ESTATE

不动产,是财产保全中原告最为看重也是最有价值的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对于各个地区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来说,都是相当保密的信息,随着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的建立,查询不动产信息其实是越来越方便了,不过部分地区由于各种历史原因,部分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局,土地管理局等各单位数据并不互通,各个区县之间的数据也不互通,因此,在查询被告不动产信息时需咨询登记部门,它们登记的不动产信息是否涵盖了全部,如果不涵盖,需要到各个部门都走一遭,以免遗漏。

另外,不动产登记查询,一地一策,每个地区查询条件都不一样,有的地方不允许律师查询,只允许法院查询,有的地区需要事先知道被告的具体不动产地址才可查询,有的地区律师拿律所介绍信和律师证即可查询,有的地区需要拿到法院的立案证明以及法院调查令才可调取,五花八门。因此,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之前,先通过网络渠道,熟人打听,工商调档等渠道大体了解到可能的不动产所在地,然后事先咨询当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条件以及可以查询的地域范围,然后制定查询方案。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九民纪要的颁布,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以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被告是企业,不仅仅要了解被告可能的不动产所处地域,如具备可查询条件,可以在调查企业不动产信息时将股东不动产信息一并调查。部分原告会选择起诉企业时一并起诉股东,并不是为了一审时最后能直接判股东承担责任,而时为了拿到立案通知或者调查令,去调查股东财产,为后续起诉股东做准备,也是一种思路。

03 应收账款和动产等

ACCOUNT RECEIVABLE & MOVABLE PROPERTY

1)关于应收账款的保全,已经到期或者未到期的应收账款保全均是有法律依据的,难点在于如何有明确线索确定被告对哪些企业有应收款,对此,除了私下里各方面渠道了解被告的应收账款情况外,一则案例也给了我们一些指导方向。

案例

2016年,许某因欠黄某10万借款被诉至清江浦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许某偿还黄某1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许某仍未履行,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询,许某常年不在家,在本地并无可供执行财产,黄某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一度陷入僵局,除该案外,许某在法院还有多起执行案件亦未履行。考虑到被执行人许某是搞工程的,亦会产生纠纷。经过企查查、裁判文书网进行搜索发现,许某在贵州因建设合同与浙江某建筑公司发生纠纷,并已胜诉,清江浦法院遂通过全国法院即时消息协作系统与贵州法院执行法官取得联系,确认许某执行款项尚未被拨付后,清江浦法院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向贵州法院送达协助执行文书。通过大数据的方式找人找物,然后通过法院协同执行,维护了原告的利益。

2)关于汽车的查询,和上面不动产的查询方式基本一致,在此不做赘述,而对于其它动产的保全,主要指原告与被告的合作项目本身就涉及动产,如融资租赁设备、光伏工程项目的设备等,此类保全的准备工作的重点就是要动作快,避免被告进行财产转移。

除了上述查询财产线索的方法之外,由于法院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仅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且不适用“辩论原则”,因此,为了避免被告的损失,法院一般均要求对财产保全进行担保。而如何进行担保,各地法院要求也各部项目,有的需要提供现金担保,有的需要需要提供不动产,更多的是由保险公司提供保函进行担保,而采用哪家保险公司,各个法院也有自己的要求,因此要提前做好沟通,避免事倍功半。另外,财产保全唯快不破,而法官日常往往忙到底朝天,因此,如何与法官做好沟通也至关重要。

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仅供交流学习

作者介绍:张龙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张龙律师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主要业务领域涉及:民商事业务、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管理、诉讼与仲裁、企业上市及投融资业务等。

突出领域:公司法律顾问/企业投融资/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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