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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刑法不能不择手段,不能不讲“武德”——再谈前科“株连”效应

昨天我录了一个音频,谈《应废除前科“株连”效应》。

但是有读者不同意,他认为:加强刑罚威慑就是应有之义,不然怎么约束大众。一个父亲亲口对他说,要不是怕影响孩子,早就信用卡套现跑路了,就是怕影响孩子不敢这么干。所以,如果我这种说法那些滚刀肉天不怕地不怕翻天了。

那这个意思就是说,前科“株连”效应还是“株连”对了呗,正好抓住犯罪人的软肋了呗?

即使这就是犯罪人的软肋,我们就可以这样抓么,这样“株连”就正当了么?

我并不这么认为。

即使这就是犯罪人的软肋,我们也不能抓。刑法不能不择手段,不能不讲“武德”。

即使是原始社会也讲究的是同态复仇,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并不是你把他的眼睛打坏了,他就弄你的孩子;你把他的牙打掉了,他就弄你的孩子;你把他的鸡偷了,他就弄你的孩子。

孩子很可能是对方的弱点,但是即使如此,也不能超出同态而进行复仇。

复仇也要讲边界,讲对等性,讲基本道义,否则天下共诛之。

没怎么着,就弄人家孩子,这不是连原始人都不如?

这只是一种强盗逻辑,为了索要巨额财物,怕财东不答应,就把财东的儿子绑了,进行要挟,如果不答应,就送一根手指头,以示会不择手段,从而逼迫财东就范。

为什么要绑儿子呢?

因为儿子是财东的软肋,他会心疼,他会为了儿子付出很大的代价。

如果前科的“株连”效应是一种现实,那么确实会有一部分行为人因为孩子的未来而可能放弃犯罪的念头。

还有一些行为人不太了解这个“株连”效应,就根本没有想孩子的事,结果孩子就成了牺牲品。

也有一些行为人虽然也知道“株连”效应,但是他们本身就不是负责任的父母,因此他就根本没有在意这个事,此时因为行为人的不负责任,孩子又成了无辜的牺牲品。

还有人一些行为人是过失犯罪,不是故意犯罪,他们根本没有主动的思考这个问题;也有一些虽然是故意犯罪,但是在不清醒的情况下实施的,比如危险驾驶,他当时喝多了,如果他还能想起来孩子的事,他也就根本不会酒驾了,所以这些人也是稀里糊涂的,让孩子又成了牺牲品。

而所谓“株连”效应大家不知道也实属正常,因为这并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我们的法律只规定了针对前科者本人的限制性规定,从来没有规定对前科者子女的限制性规定。

这样的规定虽然有,但并不是法律,没有一个法律会这样明目张胆的写。

但这个情况确实是真实的发生,虽然是不清不楚的发生,但确实是发生着,并有一些内部成文规定和不成文规定的依据。

但这些规定合法么?

我认为这些并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法律就没有这样的规定过。

这直接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这些人因为自己父母的行为而受到限制,这是一种先天性的不公平,因为这些子女并没有任何责任。

刑法也要讲罪责自负,谁杀人谁偿命,并不是他的父母去替他偿命,也不是由他的子女替他的偿命,随时要由行为人本人自己承担责任,与其他没有参与的人无干。

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都不应该对不是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法律中理性人的基本假设。

法律认定每个人都是具有理性的人,都是独立的个体,都不依附于任何人,也不应代为受过。

任何人都不允许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人也不用背负不应有的责任。

这是对每个公民个体的尊重,是尊重每一个个体的独立人格,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

“株连”的本质是人身依附,它是在将其他人当作附庸甚至财产看待,因此这个人受到惩罚,他的附庸也要跟着受罚。

这种跟着“株连”就是在否定作为附庸的独立人格,它认为这些人不是独立的个体,没有独立的意志。

因此在进行“株连”的时候并没有跟着这些被“株连”者打招呼,问一下有没有什么不同意见。

更不会说“株连”这件事的原因是什么,被“株连”对此有何责任。

“株连”你与你何干,就像《三体》中的黑暗森林法则,毁灭你与你何干。

这是一种完全的蔑视和无视被“株连”的存在,让其没有任何存在感可言,更不要说独立人格。

你什么也没干,你冤枉啊,喊什么也没有用,因为“株连”这个事本身就意味着明知你冤枉和无辜而处罚你。

被“株连”的人每一个都是无辜的。明知你是无辜的而惩罚,这就是“株连”的本质,惩罚的就是无辜者。

这里边体现了两种观念:一种是深深的不平等,有一种父为子纲的味道;另一种是不讲理的蛮横,没有程序,无处申辩。

更深一层来说,就是在把人当作手段来利用。

子女的被“株连”成为一种预防犯罪的手段。

虽然有时候可能是有用的,但可以这样用么?

每个人都是子女,你自己愿意被当作手段么?

人应该被当作目的,永远也不能当作手段,这是平等观念的基石。

为什么现代社会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无需对其他人的行为负责。

就是自己只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控制不了别人的行为,人人平等了,没有谁一定就要听谁的了。

别人并不听你的话,你为什么要对他的行为负责呢?

你的负责对约束他的行为有什么意义呢?

尤其是子女对父母的行为负责,那么父母能听子女的么?子女不想父母不犯罪,他们就不犯罪了么,可能么?

如果约束不住的话,就要跟着受牵连,凭什么呢?这个时候,子女再努力还有什么用呢?

如果一个人自己再努力都没有用,那么不是让他失去了奋斗意义么?

这样的话,社会还能实现有效发展么,每个人只能碰运气活着,碰上一个守法的父母才能平平安安,碰上一个犯罪的父母干什么都没有用了。

而我们知道每年入刑的人数达到上百万,而几十年累积下来,就得到几千万,这几千万人都不努力了,对社会有好处么?

尤其是他们努力,也不能得到公平的待遇,这样公平么,他们能够服气么,他们的亲友能够服气么,他们还能继续相信法律么?

如果这么多的人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仰,难道不是在增加社会风险么?

不公平性、不公正性本质都是在增加社会风险。

虽然“株连”效应本身是否定被“株连”者的人格,但是这些人的人格没有被“株连”效应完全否定掉。

以民法典为核心的整个法律体系都是在肯定和支持个体的独立人格的。

这种独立人格的法律地位将使得被“株连”者拥有自己自己的意志、资源和社交网络。

也就是虽然你否定了他,但他并不是真的就消失了,他们会带着更激烈的态度反弹回来。

也就是你让他的人生路走得格外不顺,但并不能打垮他,他还是有这样那样的机会实现成长,但他知道谁让他过得不容易。

小孩子也会记仇的。

你当初把他当作软肋来对待,当作“牺牲品”来处理,他会轻易忘记么?

“株连”会带来社会的疤痕效应,这个伤口很难真正愈合。

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尽快彻底废除这个既不合法也不公正的制度安排。

谁有问题就找谁,谁犯罪就惩罚谁,拿人家孩子说事绝对不是本事,也毫无道义可言,是任何常情常理常识都说不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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