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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民事再审申请的裁定仍不服怎么办?

某民事案件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形成生效判决后,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的民事再审申请,当事人自己仍觉得冤枉,其权利救济还有渠道吗?这个问题似乎比较复杂,文章通过对相关法条进行梳理和分析,拟提出可行的法律意见。

一、案例基本情况

某民事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形成生效判决。当事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问题:该当事人还有什么权利救济的渠道吗?

二、法律分析

0.分析的起点

观点:当事人对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不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1.分析的第一步

观点: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当事人不能就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否则最高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

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评论: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条规定依法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该条没有规定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是否可以上诉或复议,可以理解为不得对该裁定上诉或复议,这是因为若上诉或复议则无法可依。就案例情况来说,不能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依据:经修订并于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评论:上述司法解释中的该条规定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再审申请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后再次提出再审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

2.分析的第二步

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由其就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1】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评论:根据该条在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当事人似乎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由其就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遗憾的是,作出这样的理解是不合适的。

依据:①《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高检会〔2011〕1 号)第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应当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出抗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抗诉事由与被驳回的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实质相同的,可以判决维持原判。

②经修订并于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等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判决、裁定除外。

评论: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应当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抗诉的类型一般为有关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对于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裁定不能提出抗诉。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主要功能是终结审査程序,对当事人的实体民事权利不产生既判力和执行力,并无特殊保护的必要,故不能适用再审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没有对其提出抗诉的权力。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当事人不能就此裁定直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由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3.分析的第三步

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由其依法决定是否直接向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就其作出的原生效判决提出有关再审的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依据:①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2】: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②经修订并于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因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的案件,不受此前已经作出的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影响。

③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对应为现行《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该规则第二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评论:如前文所述,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主要功能是终结审査程序,对当事人的实体民事权利不产生既判力和执行力,并无特殊保护的必要,故不能适用再审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没有对其提出抗诉的权力。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三种情形,其中在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依据该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但不能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只有抗诉的权力,没有提出检察建议的权力。所以,对于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既不能直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也不能直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

在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即原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仍为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向某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由其决定是否由自己直接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即原二审人民法院就原生效判决提出再审的检察建议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或者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

依据:①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②经修订并于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人民检察院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抗诉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评论:在某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再审的裁定,并明确再审法院。

4.分析的结论

结论:民事案件在经过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形成生效判决后,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当事人不能就该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不能就该裁定直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即也不能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由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有关该裁定再审的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不过,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作出原生效判决的地方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由其决定是否向作出原生效判决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有关再审的检察建议或者由其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请抗诉。因此就本案而言,当事人在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可以向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如果某省人民检察院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是否再审。如果某省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必须裁定再审。

三、延伸问题与相应讨论

问题:若当事人向作出原生效判决的地方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而该同级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置之不理或者说不依法向作出生效判决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有关再审的检察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就是说出现了检察不作为的情况,当事人还能获得检察监督支持吗?

观点:“有权利必然有救济”的原则必须贯彻到底。针对上述情况,当事人可以尝试通过信访渠道,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就案例情况而言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纠正前述作出原生效判决的地方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的错误做法。

依据:①现行《信访工作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该条例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该条例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评论:信访一般应当是最后的、补充性的维权渠道。当事人应当在向作出原生效判决的地方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而该同级人民检察院违法不作为的情况下,再通过信访渠道,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就案例情况而言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纠正前述作出原生效判决的地方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不作为的错误做法。

注:【1】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注意,该条授权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具体是可以申请检察建议还是可以申请抗诉是由该条第一款中三种情形分别具体决定的。在第一种情形下,只可以申请检察建议。在第二种情形下,肯定不能申请抗诉,这是因为在人民法院不作为即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的对象。在第三种情形下,具体是可以申请检察建议还是可以申请抗诉还应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比如说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情况,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抗诉而不能提出检察建议。

作者简介陈智永国家行政学院政府法治专业博士律师联系电话15842723795;刘晓燕辽宁传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842769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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