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金融机构主张出具同意执行共同财产承诺函的配偶一方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按照承诺函的内容分析配偶一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配偶一方仅仅表明同意处分质押财产,但并无在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承诺函仅仅表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并不能证明同意以个人名义为相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故不能认定双方建立保证法律关系。
(2021)最高法民终599号
长城资产四川分公司主张,刘彦东、贾琳二人应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与对方相同的质押担保责任,依据是刘彦东、贾琳二人分别签署的《关于同意执行共同财产的承诺函》。经查明,前述承诺函均明确载明,本人刘彦东(或贾琳)现为出质人贾琳(或刘彦东)的合法配偶,为《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之签署和履行而作出该承诺;结合一审法院查明的该承诺函的内容,该承诺函表明承诺人同意处分质押财产,但并无在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保证
长城资产四川分公司主张,贾琳应对长城资产四川分公司债权的实现承担与刘彦东相同的连带责任保证,其依据是贾琳于2013年8月2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执行共同财产的承诺函》。经查明,该承诺函明确载明,本人贾琳现为保证人刘彦东之合法配偶,为《最高额保证合同》之签署和履行而作出该承诺;结合一审法院查明的该承诺函的内容,该承诺函系贾琳对刘彦东签署保证合同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并不能证明贾琳同意以个人名义为相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而且,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故贾琳与浦发银行成都分行之间没有建立保证法律关系。该上诉理由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1)最高法民终561号
长城资产四川分公司主张,刘彦东、贾琳二人应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与对方相同的质押担保责任,依据是刘彦东、贾琳二人分别签署的《关于同意执行共同财产的承诺函》。经查明,前述承诺函均明确载明,本人刘彦东(或贾琳)现为出质人贾琳(或刘彦东)的合法配偶,为《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之签署和履行而作出该承诺;结合一审法院查明的该承诺函的内容,该承诺函表明承诺人同意处分质押财产,但并无在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茆荣华 主编《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6册)》,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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