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说明执行标的之上存在权利争议,如果继续拍卖执行标的,可能会损害案外人所主张的权利,这种情况下,拍卖程序是否应当中止呢?
01
律师观点
Law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因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查期间,拍卖程序原则上应当中止,但是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
另外,中止拍卖是为了防止案外人权益因拍卖而受损,所以,适用于继续拍卖执行标的可能损害案外人权益的情形,如果案外人仅针对执行标的的交换价值主张优先受偿,继续拍卖必然不会损害案外人所主张的权利,则拍卖程序无需中止。
02
最高院案例
Law
案号:(2020)最高法执监547号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振发公司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后,法院应否中止拍卖。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振发公司主张其对案涉房产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上述规定所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以及人民法院在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是指案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对执行标的物排除执行的情形。振发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并非主张排除对执行标的物执行的情形,只要预留相对应的拍卖价款或者等值财产,便可继续执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宋×林提供了有效的担保财产,法院继续拍卖不违反法律规定。虽然案涉房产流拍后抵债给宋×林,但振发公司已另行诉讼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且宋×林的担保财产仍在查封之中,振发公司的合法权益不会因此受到损害,在诉讼确认其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后仍可得到保障。因此,其该项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振发公司所提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予以认定的主张。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内容。根据该条规定,承包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一般情况下,在执行程序中对于建设工程款的数额和性质均无争议的,可以予以确认,但涉及实体争议则仍需通过诉讼等程序予以认定,振发公司该项主张并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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