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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可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否包含主观恶意

破产可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否包含主观恶意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五种可撤销的行为。从文本解释的角度来看,《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可撤销行为的成立不以行为人主观恶意为要件。但是理论界有不少认为应当考虑主观要件的呼声,而司法实务中亦有考虑主观方面的情况。那么,破产可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否应当包括主观恶意?

观点一:破产可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包括主观恶意

该观点认为,我国破产法对撤销权采取形式判断原则,债务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并非可撤销情形的构成要件。该观点主张破产可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包括主观恶意。李玉泉、何绍军认为,“从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不应把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作为可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

【典型案例】

在“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某乙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破产撤销权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认为,我国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某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从该条规定的内容上看,我国破产法对撤销权采取形式判断原则,未规定撤销权以行为人存在主观恶意为构成要件,故上诉人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所涉“提供担保”的行为属于我国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在“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易某家居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纠纷”中,法院认为,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内容来看,《企业破产法》对撤销权采取形式判断原则,债务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并非可撤销情形的构成要件。就案件而言,江山农商银行在办理涉案抵押时是否存在侵害其他债权人债权公平受偿的恶意并不影响涉案抵押是否应予以撤销的确定,故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与案件争议焦点不具有关联性。

观点二:破产可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恶意

王新欣教授认为,不考虑主观恶意“会使债务人在此期间内所有清偿行为面临可能全部被撤销的风险,损害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会严重影响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对人们的经济获得预期将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正常的债务活动将无法进行,应将可撤销行为限定在恶意所为的范围内”。还有学者一方面肯定了客观主义的价值取向一方面又认为应当把当事人的主观态度作为可撤销行为的一个构成要件,对于理由则并不阐释。

【典型案例】

在“凌源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等破产撤销权纠纷”中,二审法院认为,变更后的凌源兴隆大家庭股东皆与重整的兴隆企业间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兴隆百货集团与六被告间将即将破产重整的兴隆企业财产个别清偿给关系人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的主观恶意,严重侵害了案外众多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故一审法院认为以2019年11月21日,即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重整的时间来认定本案破产重整时间,更有利于保护众多债权人利益,对此予以确认。

在“南通美嘉利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诉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观音山支行破产撤销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并非债务人所有清偿到期债务的行为都可予以撤销,如债权人或债务人主观上是善意的,即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到了破产界限而受领,债务人也没有明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故意向个别债权人清偿。且清偿行为已实际上履行完毕,则不应予以撤销。

律师观点

首先,从文本解释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规定的破产可撤销行为的撤销条件不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但是我国学者大多认为应当考虑主观要件,甚至司法判决亦有考虑主观方面的情况。还有学者一方面肯定了客观主义的价值取向一方面又认为应当把当事人的主观态度作为可撤销行为的一个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公平清偿是主要目标,可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应包括主观恶意,即判断行为是否属于可撤销行为无需考虑主观上是否明知行为时债务人资产不足,该行为能对其他普通债权人造成损害。

其次,从破产法律制度价值取向的要求来看,可撤销行为制度的立法目的是防止债权人可分配财产的不公平减少和同等地位的债权人获得的清偿不公。无论因可撤销行为受益的第三人或债权人善意或恶意,其相对其他债权人多获得的清偿造成了清偿结果的不公平,违反了债权平等原则。撤销善意受益人的可撤销行为充盈债务人财产除了有利于公平清偿外,此外,还可能有利于促进和解和重整,使企业有起死回生的可能,这种结果也符合破产法的价值取向。

最后,从操作可行性的要求方面来看,证明善意与否存在极大困难,证明主观是否善意和债务人是否陷入破产两者均是司法证明中的难题,证明债务人和债权人明知债务人临近破产更加困难。若将主观因素作为可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证明的难度会导致许多恶意破产可撤销行为因无法得到证明而不能被撤销,这种几率会促进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抱有赌博的心态进行破产欺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

对善意的保护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但是无限扩大对善意的保护将造成对市场交易自由的侵犯。在破产特别程序中,相比个别债权人的交易安全利益,债权人整体平等地受清偿有更重要的意义。不考虑主观恶意的观点或许有损极少数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但是其损害的范围是有限的。对上述问题的理解应当站在债权平等的角度,防止债权人可分配财产的不公平减少和同等地位的债权人获得的清偿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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