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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106个裁判规则(中)

来源:北京特派律师事务所

引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般案情较为复杂,“强监管”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会带来工程结算等问题;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等均可能导致合同结算价款纠纷。本文依据其他成果整理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裁判规则,供读者参阅。

三、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纠纷

裁判规则34
有直接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时间的,根据直接证据认定实际开工时间。
无直接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时间的,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实际开工时间。
施工许可证是认定开工时间的间接证据,但不是决定性证据。
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时间的,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实际开工日期。

裁判规则35
依据间接证据推定的实际开工日期,不应早于具备开工条件的时间。

裁判规则36
迟延开工的,由负迟延责任的一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裁判规则37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或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裁判规则38
竣工后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合格工程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裁判规则39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以建设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裁判规则40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迟延检查隐蔽工程或未按约履行相应义务、变更设计、工程质量鉴定、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停窝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

裁判规则41
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要求顺延工期的,只要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了工期顺延申请,即使未得到发包人确定的,也应据实计算工期的顺延。

裁判规则42
对工期顺延时间的计算,可以采取价款比例法或工程量比例法确定。

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

裁判规则43
约定作为结算依据的政府文件失效的,仍然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裁判规则44
在“白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基于“黑合同”形成的结算,一般不能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但承包人自愿放弃“黑白合同”之间价差的除外。

裁判规则45
结算之后,承发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是施工合同关系,仍然应当遵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46
未纳入结算范围的损失,施工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可以另行索赔。

裁判规则47
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错项,在结算时应当据实计算。如果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错项承担责任的,也应将承包人的责任限定为合理范围内的误差。

裁判规则48
因履行结算协议产生的纠纷适用施工合同的管辖规则,但结算协议对仲裁管辖另有约定的除外。

裁判规则49
只有在承发包双方约定以行政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下,才能按照行政审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

裁判规则50
施工合同中采用行政审计的约定必须明确具体,不能进行解释推定。
虽约定采用行政审计结论,但行政审计结论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中通过反证推翻。
行政审计久审不决,且承包人无过错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不能因施工合同无效、约定不明确而适用行政审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

裁判规则51
承发包双方可以合意选择社会审计确定工程价款。

裁判规则52
司法鉴定应遵循的程序性要求不适用于社会审计。

裁判规则53
双方当事人达成对工程价款进行第三方审计的合意后,解除或变更第三方审计的,也必须双方形成合意。

裁判规则54
变更中标合同约定的审计条款的,不构成“黑合同”。

裁判规则55
只有承发包双方之间明确约定“逾期答复视为认可”,且该约定有效,才能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
不能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作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依据。
不能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作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依据。
不能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或(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4.2条作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依据。

裁判规则56
承包人必须将完整的书面结算报告依法送达发包人,才能主张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

裁判规则57
发包人构成逾期答复后,双方又达成(部分)结算合意的,就结算部分不再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

裁判规则58
无效施工合同“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条件。
无效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也可以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因中标价低于成本价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不能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因建设工程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的,不能参照合同约定付款。
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参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奖励款”。

裁判规则59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时,应当按照如下顺序确定工程价款:首先是当事人真实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价格;其次是酌情合理分配数份施工合同之间的差价;最后是签约时的市场价格或定额价格。

裁判规则60
合同约定了明确计价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计价标准进行结算或鉴定。

裁判规则61
对未完工程,应当通过“比例法”求得约定计价标准,再按照约定计价标准进行结算或鉴定。

裁判规则62
超范围工程,也应通过“比例法”执行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

裁判规则63
无法适用约定计价标准的,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标准进行结算或鉴定。

裁判规则64
无法适用约定价格标准,且缺乏合理的市场价格可资参照的,或者通过比例法确定的价格标准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参照定额标准确定工程价款。

裁判规则65
在三种计价标准中,约定价格标准是首要选择,市场价格标准是第二选择,定额标准是最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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