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增资前的公司债权人,能否要求增资瑕疵股东在未履行增资义务的范围内担责?|益企瀛商#01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高标准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上海崇明法院官微开设“益企瀛商”专栏,为“一起营商”助力护航。

点击观看视频

案情引入



公司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公司资信程度而依法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公司设立后股东若有增资瑕疵即未履行增资义务、抽逃增资或虚假增资等行为时,增资前的公司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增资瑕疵股东在未履行增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崇明法院审理的A公司诉被告练某、王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给出了裁判观点。接下来,我会从基本案情、裁判观点、案件评析三个方面来与大家共同探讨这个问题。

2015年4月16日,A公司与B公司签署一份《工程项目分包合同》,约定B公司分包工程给A公司,因B公司未如期支付工程款,A公司于2017年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该笔款项,判决生效后,B公司仍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A公司申请执行,因未执行到财产,A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两被告即B公司的两股东练某、王某应在认缴增资款的范围内对已生效的判决项下B公司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600万元,股东练某实缴出资420万,王某实缴出资180万元,2015年5月12日,B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原有注册资本600万元变更为3000万元,其中练某增资至2700万,王某增资至300万元。B公司工商信息显示,2015年6月12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至3000万元,练某实际出资2700万,王某实际出资300万,实缴出资时间为2015年5月27日。

经查,2015年5月27日,案外人C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某120万,练某2280万,王某、练某收到款项后转账至B公司,用于缴纳增资款,B公司收到该款后又转回至C公司。

原告

意见

两被告于2015年5月27日将出资款缴纳至B公司后,随即又转出,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应在认缴增资款的范围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

辩称

合同签订时B公司尚未增资,B公司不应以增资后的财产对增资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增资瑕疵股东是否对增资前的公司债务在未履行增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股东出资是公司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用于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公司因股东增资可获得的财产当然不能免于用来对外承担责任。换言之,只要公司债务尚未清偿,公司就应当持续以其财产清偿债务,而不论该财产是公司的新增资本还是其他收入。2015年5月27日,王某、练某账户内收到C公司转账的120万元、2,280万元后,将上述款项转账至B公司,用于缴纳增资款,但B公司收款后随即又转回至C公司,其行为构成虚假出资。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或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资本维持原则,意为公司的资本不应随意取回,股东将资金注入到公司,资金即属于公司,股东无权随意取回。这是公司债权人的信赖利益所在,是其实现债权的最终屏障或担保,所以,股东虚假增资实际是对资本维持义务的违反,对公司财产的损害,即便股东无需清偿公司债权人债务,也应当及时将虚假增资的款项返还至公司。

债权平等原则,即同一个债务人之多数债权人,在债务人之总财产不足清偿其全部债务时,不因其债权之发生原因如何,发生时间之前后及债额之多寡而异其效力,均能平等的共同依其债权额依比例受偿。意为债权相比于物权仅具有相对性,无排他性,所以数个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所以只要公司债务尚未清偿,公司就应当持续以其财产清偿债务,不论该财产是公司新增款还是其他收入。

01 若区分增资瑕疵与公司债务产生的时间先后,则与代位权之规定存在矛盾

代位权,代位权实质是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突破债权相对性的规定,同理公司债权人突破公司向股东主张履行出资义务实质也是一种代位权。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由此可见,代位权构成要件中,并无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形成时间必须早于债权人的债务要件。公司债权人向增资瑕疵股东主张债权,实质也有代位权之义,所以不应区分债权形成于增资之前还是之后。

02 若区分增资瑕疵与公司债务产生的时间先后,则与解散清算和破产程序中债权清偿的规定存在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在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和清算组有权请求增资瑕疵的股东缴纳未履行的增资款,并入公司财产总和向债权人清偿,如果区分债务形成在出资或增资之前还是之后,管理人或清算组在登记公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时,就必须区分公司增资前和增资后形成的债权,从而对增资款区分后再清偿对应的债权人,否则,管理人或清算组将可能承担清偿错误的责任风险。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清偿顺序,该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由此,公司增资前后的债务如果没有其他优先受偿的条件时,应当与普通债权一样进行按比例清偿。

故,若区分增资瑕疵与公司债务产生的时间先后,则与解散清算和破产程序中债权清偿的规定存在矛盾。

/ 宋淑晗 /

商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视频 | 张宏雷

剪辑、编辑 | 何瑞鹏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执行程序中追加出资不实股东的六大疑难问题
公司治理系列 | 增资瑕疵股东应当对增资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律法拾贝
转让股东是否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简要分析
公司法:公司破产清算有什么法律责任| 司法指南
商事审判与金融债权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视点】浅论破产程序中股东瑕疵出资的权利限制及法律责任问题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