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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用人单位经济补偿后, 能否另行主张民事赔偿?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所获得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所享受的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的前提条件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毋庸置言,对于患职业病的职工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对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用人单位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能否再要求民事赔偿呢?

基本案情

高某系甲公司的劳务人员,其在工作作业时不慎被他人操作的机器设备砸伤,构成四级伤残。经申请,高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其用人单位甲公司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另外支付了13万余元补偿款。

后高某起诉甲公司和工程发包单位乙公司、工程总承包单位丙公司、涉案设备的生产企业丁公司、涉案设备的租赁企业戊公司、涉案工程的监理企业庚公司等,要求上述公司连带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00余万元。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受伤系由他人操作的设备砸伤所致。高某受伤后,甲公司积极对其进行了救治、垫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并按规定及时为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高某享受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另外,甲公司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另行支付了高某民事补偿款13万余元,故高某再要求甲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同时,因涉案设备的操作人员与高某均系甲公司用工人员,侵权责任主体并非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且无证据证明乙、丙、丁、戊、庚公司对高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高某要求上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法律并未禁止受害人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用人单位经济补偿后再提起民事赔偿之诉,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受害人所在单位之外的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发生,受害人再行提起的民事赔偿之诉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本案中,导致高某受伤的设备操作人员亦为甲公司工作人员,其操作设备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用人单位甲公司承担,高某受伤实质侵权人系其用人单位甲公司,而非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故法院最终未支持高某的诉讼请求。

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如上下班途中遭遇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等,因为侵权人为受害人所在单位之外的第三人,故受害人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用人单位民事补偿的情况下,可以再提起民事赔偿之诉,要求第三人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来源:安丘市人民法院、闫玉叶、李进、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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