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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执行类案件的 10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新整理)
一、裁判观点: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案例来源:安徽省滁州市某建筑安装公司与湖北某电气股份公司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 119 号指导案例)

二、裁判观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和解协议中原执行依据未涉及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救济程序解决。

案例来源:某科技学院与某教育发展公司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 124 号指导案例)

三、裁判观点:在履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申请恢复执行的同时,又继续接受并积极配合被执行人的后续履行,直至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属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再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

案例来源:江苏某建设公司与无锡某房地产公司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 126 号指导案例)

四、裁判观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案例来源:李某玲、李某裕申请执行海洋公司、海洋总公司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 34 号指导案例)

五、裁判观点:拍卖行与买受人有关联关系,拍卖行为存在以下情形,损害与标的物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拍卖行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依法裁定该拍卖无效:拍卖过程中没有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竞买人参与竞买,或者虽有其他竞买人参与竞买,但未进行充分竞价的;拍卖标的物的评估价明显低于实际价格,仍以该评估价成交的。

案例来源:广东某投资公司与广东某拍卖行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35号指导案例)

六、裁判观点: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法院执行通知之前,收到另案执行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直接清偿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的通知,并清偿债务的,执行法院不能将该部分已清偿债务纳入执行范围。

案例来源: 中投担保公司与海通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 36 号指导案例)

七、裁判观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涉外仲裁裁决,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的,我国法院即对该案具有执行管辖权。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应当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之日起算。

案例来源: 金纬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 37 号指导案例)

八、裁判观点:根据民事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法院可以在该第三人债务承担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债务人用商业承兑汇票来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虽然开具并向债权人交付了商业承兑汇票,但因汇票付款账户资金不足、被冻结等不能兑付的,不能认定实际履行了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对债务人继续强制执行。


案例来源:中建某公司与某投资置业公司、安徽某置业公司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 117 号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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