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网络司法拍卖未签署成交确认书,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执行实务


网络司法拍卖未签署成交确认书,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解答】

网络司法拍卖未签署成交确认书,不属于程序违法。

【评析】

在办理财产证照转移的过程中,部分财产登记部门要求买受人出具人民法院签署的成交确认书,一些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也习惯性地认为司法拍卖成交后应当出具成交确认书。

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均未规定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必须制作并签署成交确认书,故人民法院不予出具不属于程序违法,且司法成交确认书也不具有确认拍卖最终完成的法律效力。

【参考案例】

案例1:陈某果与刘某坤、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监250号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调整的是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等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网络司法拍卖并不适用。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25日,汕头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坤与被执行人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陈某果先后出价 5 次并以出价5282360元确认成交,但一直未缴交尚欠拍卖款。

2016年6月11日,汕头中院通知:陈某果逾期交款,法院将裁定重新拍卖。


重新拍卖时,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由陈某果承担。

2016年8月3日,陈某果提出执行异议,以拍卖公告违法且汕头中院未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公告,没有签订成交确认书等为由,请求撤销拍卖。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调整的是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等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拍卖人接受委托人委托对拍卖标的进行拍卖,是拍卖人和委托人之间合意的结果,该委托拍卖系合同关系,属于私法范畴。

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就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强制进行拍卖变价进而清偿债务的强制执行行为,其本质上属于司法行为,具有公法性质。

该权力并非来自当事人的授权,无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权。

即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故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中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

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一种优选方式,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

本案中,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过程、竞买号、竞价时间、是否成交等均在交易平台展示,该展示具有一定的公示效力,对竞买人具有拘束力。

该项内容从申诉人提供的竞买记录也可得到证实。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必须签订成交确认书。

因此,申诉人称未签订成交确认书、不能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案例2:孙某岗与山东省临朐县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277号

裁判要点

对于司法拍卖而言,即使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只要执行法院没有送达拍卖成交裁定,强制拍卖程序就没有结束,竞买人就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也就不会发生财产权利转移的效力。

基本案情

山东省临朐县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与胶州市大沽河农科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沽河公司)园林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临朐县法院于 2004年7月20日作出(2003)临民二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大沽河公司支付华龙公司园林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1253935.09元及利息。

2004年10月9日,因大沽河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华龙公司向临朐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临朐县法院先后两次查封了被执行人大沽河公司所有的现代科技楼A、B 各一座,豪阔温棚 6177.60平方米、胖龙连栋温棚 6666 平方米及变压器、电动门、配电室、平房、锅炉房等地上附属物。

2007年4月9日,临朐县法院委托潍坊力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查封财产进行评估,确定总价值为3040666.69元。

2007年4月,临朐县法院作出(2004)临法执字第1944-2号民事裁定,拍卖大沽河公司所有的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

同年5月8日,委托山东精诚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拍卖公司)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拍卖。

第一次拍卖流拍后,于2007年7月5日进行第二次拍卖,孙某岗以1946100元最高价竞得。

同日,精诚拍卖公司与买受人孙某岗签订《拍卖成交确认合同》,约定:拍卖成交后,除即时清结的情况外,拍定方须当场交付拍定价款总额的 5% 计 15 万元定金;从 2007年8月起,每月的 15 日前交付拍卖款 35 万元,于 2008年1月15日将所有拍卖款付清。

买受人孙某岗除 5 万元保证金外,于2007年7月6日支付第一笔拍卖款 30 万元。

2007年12月21日,李哥庄镇政府向临朐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拍卖程序违法,孙某岗参与竞拍时未足额交纳保证金,拍卖成交后,未依约交付拍卖款;拍卖物是建立在北王家庄村委会的集体土地之上的,建设时未经行政审批,属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依法不应拍卖。

临朐县法院审查后,于2008年1月7日作出(2008)临法执异字第1号民事裁定,撤销拍卖裁定及相关委托拍卖通知。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买受人孙某岗竞买案涉财产后,与精诚拍卖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合同》,约定拍卖成交后,除即时清结的情况外,拍定方须当场交付拍定价款总额的 5% 计 15 万元定金;从2007年8月起,每月的 15 日前交付拍卖款 35 万元,于 2008年1月15日将所有拍卖款付清。

经查,孙某岗除在拍卖成交当日支付 5 万元保证金、次日支付 30 万元外,余款未付。

执行法院也未制作确认拍卖成交的执行裁定。


因本案的拍卖行为是在执行程序中经法院委托进行的司法拍卖,司法拍卖不同于普通民事拍卖,受委托拍卖机构的拍卖行为性质上属于司法授权行为,其只能在法院授权范围内实施司法拍卖活动,并受执行法院监督。

因此,对于司法拍卖而言,即使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只要执行法院没有送达拍卖成交裁定,强制拍卖程序就没有结束,竞买人就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也就不会发生财产权利转移的效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本文来源:《执行疑难实务七十问》凌翥著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司法拍卖中即使已签成交确认书,法院也有权撤销该拍卖程序|法客帝国
司法拍卖的房屋上有租赁到底该咋办?
最高法院判例:司法拍卖中与权属变更无关且无法预见的税费应由法定纳税人而非竞买人承担——金创盟公司与爱...
法院关于违法建筑的继承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判思路
法拍房之司法拍卖的具体流程
流拍三次的不动产能否再次评估拍卖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