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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间刑档的案件越来越少?

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个现象,处刑的问题要么很轻,三年以下,要么很重,十年以上,甚至无期以上。中间档次的刑罚,比如五六年、七八年特别少见,或者说越来越少。

这是什么原因呢?

这首先有一个背景,那就是整个犯罪结构在发生逐步的、重大的调整,也就是以轻微犯罪为主体,以重罪为例外。整个社会治安呈现向好态势,严重的、恶性的犯罪正在减少,但是极个别的极端暴力犯罪仍然无法完全避免。

首先两抢案件在减少,部分地区甚至好几年没有抢劫案件。这种常见多发的重罪案件一旦减少,那种五六年、七八年的刑罚确实就有减少的空间。

但是另一方面大诈骗,重大的经济案件,在一定时间和地区高发,数额动则上千万,至少十几年或者无期,数额摆在那里,刑期自然下不来。

其实诈骗手法未必高明多少,只是能够触及的资金量级提升了,这也是人均可支配收入不断提高的结果。

以前几十万是大钱,现在几百万才是大钱,上千万很常见,生意场上凑上几千万越来越常见了。

这是社会财富积累的结果。

但是量刑档次的犯罪数额变化得却非常缓慢。

这样就带来一个结果,就是诈骗数额很容易就达到十年以上的标准了,达到无期都很容易。

这种容易程度相比于以往要更容易一些,这就导致十年以上的经济犯罪在增多。

而这种增多未必是经济犯罪的严重程度真的加剧了,而是刑罚在衡量经济犯罪的尺度问题上,过于缓慢,过于滞后,让经济犯罪的刑期人为变重了。

人为增加了十年以上的重刑几率。

当然这种增加仍然仅占到犯罪整体的小比例,因为轻罪的大盘子占比越来越大,只是重大经济犯罪的影响力比较大,给大家留下的印象比较深,所以看起来多一点而已。

其实更多的刑罚,是三年以下的刑罚,甚至一年以下的刑罚,以及缓刑、管制、拘役等等。

这类犯罪一个的代表是危险驾驶,几乎占到全部案件的30%,几乎是以一己之力颠覆了全来的犯罪结构。

假设原来一共有70件案件,那么50件是轻罪,20件是重罪,重罪的占比是七分之二,也就是29%,剩下71%是轻罪,也就是原来的犯罪重轻比是三七开。

而有了危险驾驶30件,犯罪结构马上就变成了二八开。

当然这是一个非常粗线条的比喻。

实际情况,当然不仅仅是危险驾驶,危险驾驶只是一个代表。

现在新设定的犯罪,以轻罪为主,刑期设置普遍较轻。

也就是有一系列的像危险驾驶的轻罪不断增加到犯罪结构当中,而且这些犯罪有些的发案率还比较高,成为影响犯罪比例的新常见犯罪。

这些后来逐渐通过法律设定的犯罪,就是法定犯,这是以古已有之的自然犯相区别的。

正因为,是从严重违法行为逐渐入罪的,自然刑罚很难设定太高,因为他们本来就脱胎于行政处罚,现在是想通过刑罚来加强一下执法力度,也就是刚刚达到刑事可罚性的边缘,自然不易设定太高。

而在司法层面上,理念是不断更新的,越来越人性化,原来判个三四年、五六年的,现在就觉得没有必要了,判到三年适用缓刑的也占到一定比例。

如果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那么会进一步从宽。

这得益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也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普遍实施。

认罪认罚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对换宽的政策,既认罪又认罚的案件,当然应该与不认罪也不认罚的案件区分开来。

原来不认罪不认罚而能够判到四五年、七八年的,很有可能通过认罪认罚在法定幅度内有一个比较大的从宽。

从宽到一定程度,就会使中间刑罚档次向较轻刑罚档次转换。

认罪认罚越是普及,这种从中间幅度的刑罚向较轻档次刑罚的转变就越快越,结果就是轻刑案件越来越多。

这种多既然来自于新设立的轻罪案件的自然多,也有通过认罪认罚和司法实践而带来的人为多。

认罪认罚帮助消减中间刑档次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间档次刑罚的逐渐刑罚,最终促成了以轻罪为主体的犯罪结构和刑罚结构逐渐形成。

但人性化司法理念和认罪认罚制度帮不了,十年以上的重罪,因为这些案件由于法律的原因降不下来。

判到最低也就是十年。

目前认罪认罚还只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没有将认罪认罚纳入到刑法体系,还不能作为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原来中间的刑往下走了,但是更严重的刑罚降不来,这就导致中间刑罚的案件无法得到补充,属于净流出,因此也就出现了不断中间刑规模逐渐萎缩的局面。

因为如果要是刑罚轻缓彻底的话,那么应该现有的量刑档次都在统一下调,那几意味着应该建构不变,而是整体轻缓。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刑罚的格局没有实现一体化的轻缓。

但其实在上刑档下不来的问题上,立法并不是没有设计路径。

这个路径就是法定刑一下量刑的层报制度,也就是报请最高法批准,就可以突破卡在量刑档次的制度屏障。

但是实践中确实极少使用的。

因为真的非常麻烦,审委会往往要求提供很多案件的细节,关键是要找到案件的特殊性,是否是是因为特别利益而跨档。

这种繁琐的申报程序和机制,让很多司法关望而却步。

即使司法官认定十年的刑罚太重了,也不愿意适用这种复杂的程序。

这就导致不少案件机械的判处重刑,刑期下不来。

这种中间刑确实一方面反映刑罚轻缓化的正向努力,一方面也反映了刑期该下来却下不来的无奈。

其实也是体现了一种刑罚结构的不均衡。

这种不均衡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完善的方式:一是认定认罪认罚可以作为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二是需要简化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层报程序;三是减少法定犯的设定和适用,让部分案件没有必要纳入到刑罚惩罚范围,也就是缩减轻罪的基本盘;四是在宽严相济中也要体现严的一面,对恶性较强的轻罪案件,也可以适当增加中间刑的处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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