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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银行在非工作时间将执行款转入申请人不能控制的账户,利用银行系统,其他支行再扣划,能否认定其履行了判决义务?

【案件来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监83

【裁判文书发布日期】2022-11-25

【本案争议焦点】

作为被执行人的银行,在非工作时间将执行款转入执行申请人名下不能控制的账户,利用其银行系统内部扣划的便利条件,其他支行再以“特种转账”方式扣划了该款项,形成闭环流转,制造流水痕迹,但该款项并未脱离民生银行的实际控制,不符合金钱移交占有的要求,不能认定其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郑州中院观点】

郑州中院查明,在执行案件立案前,民生银行商都路支行于20217162201分将案款85623088.19元(本金69025383元+利息15797705.19元+两审案件受理费800000元)支付至舞钢公司在民生银行郑州分行的3001××××0152账户(以下简称案涉账户),民生银行商都路支行提交的转账凭证上备注栏显示:支付(2020)豫民终1376号判项款项。民生银行南阳分行于20217162218分以“特种转账”方式将舞钢公司案涉账户85636224.43元扣划至民生银行南阳分行。

郑州中院认为,民生银行商都路支行将案款支付至舞钢公司在民生银行郑州分行的账户,应视为对判决书确定义务的履行,至于案款到账后被民生银行南阳分行扣划的行为,应当另行诉讼解决2021929日,郑州中院作出(2021)豫011486号执行裁定,驳回舞钢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河南省高院观点】

河南高院查明,舞钢公司提交案涉账户查询情况,显示“账户状态不正常”。以及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专线4006895568客服热线3939号话务员通话记录,该话务员称“账号是被开户行解除下挂”。

河南高院认为,民生银行商都路支行主张其于20217162201分将案款85623088.19元支付至舞钢公司在民生银行郑州分行的案涉账户,故本案已履行完毕,但随后民生银行南阳分行以“特种转账”方式划扣款项。通过该“特种转账”方式将舞钢公司在民生银行商都路支行的账户内资金转出的行为,已被本案生效执行依据(2020)豫民终1376号民事判决认定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处分的行为,应返还转出款。故民生银行商都路支行的上述转款行为实与生效判决相违背,系利用银行系统内部扣划的便利条件实施的不当履行行为。且根据舞钢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舞钢公司并不能实际控制和管理案涉账户,其并未取得对该账户内资金的占有控制权。民生银行商都路支行虽主张其已支付,但该款项并未脱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不符合金钱移交占有的要求,故不能认定其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如让舞钢公司再另行诉讼,将给舞钢公司增加不应有的诉累。郑州中院驳回舞钢公司强制执行申请不当,应予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原文】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民生银行商都路支行是否已经适当履行了(2020)豫民终137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首先,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民生银行商都路支行支付款项的时间是20217162201分,该时间并非正常工作时间,民生银行商都路支行也未提前告知舞钢公司其将在该时间付款,导致舞钢公司不知道款项已经进入其名下账户。民生银行商都路支行称其系按照舞钢公司转入该行75000000元的付款路径原路返还到舞钢公司在民生银行郑州分行的案涉账户中。但舞钢公司在民生银行商都路支行的账户仍然存在,民生银行商都路支行向舞钢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完全可以打入舞钢公司在该行的账户。民生银行商都路支行向民生银行郑州分行转款的行为,有故意留下转账痕迹之嫌。且根据舞钢公司向河南高院提交的账户查询信息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的答复显示,接收上述款项的舞钢公司名下在民生银行郑州分行账户属“账户状态不正常”,且已被开户行解除“下挂”。虽然法律并未规定金钱债务履行的程序、方式,但民生银行商都路支行作为银行业机构,在非工作时间将款项打入舞钢公司不能控制的账户内,不符合常理。河南高院根据民生银行商都路支行的转账时间及民生银行南阳分行的扣划时间,结合舞钢公司不能控制、管理其在民生银行郑州分行案涉账户的事实,认定款项并未脱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不符合金钱移交占有的要求,并无不当。

其次,从民生银行南阳分行给舞钢公司的《通知书》看,民生银行南阳分行于2021716日收到民生银行商都路支行通知的当天,即按通知要求将此前扣划的69025383元返还民生银行商都路支行,民生银行商都路支行于当晚2201分将判决确定的69025383元本息、诉讼费打入舞钢公司在民生银行郑州分行案涉账户,17分钟后民生银行南阳分行又从民生银行郑州分行将款项划回。案涉款项在同一天,通过在民生银行南阳分行、民生银行商都路支行、民生银行郑州分行、民生银行南阳分行间的闭环流转,最终仍然回到了民生银行南阳分行。河南高院据此认定民生银行商都路支行利用银行系统内部扣划的便利条件,转款行为实与生效判决相违背,具有事实依据

<文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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