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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谈】诠释学三题

 诠释学是一种方法论

  □潘德荣




  何以重建人文精神,这一问题与诠释学的本体论特别是其方法论密切相关。毫无疑问,在我国学界的诠释学研究中,更受重视的是海德格尔、伽达默尔一脉的本体论诠释学。伽达默尔著作集第一卷《真理与方法》的中译本早已问世,甚至其附录也已出版,但是作为现代诠释学的另外两部篇幅更大、以诠释学方法论为主旨的经典,即瓦赫三卷本的《理解》和贝蒂的《作为精神科学方法论的一般解释理论》,尚未引起大多数研究者的注意。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可能有多种,而国人好玄当是其中之一。

  我主张,诠释学研究要从本体论回到方法论。美国科学哲学家保罗·费耶阿本德曾发表《反对方法》一书,抨击唯理性主义方法论,这使我意识到我的主张多少有失偏颇,但是我仍然坚持这种主张。如此坚持一种有偏失的立场实乃出于迫不得已的原因:矫枉必须过正,不过正不能矫枉。就像伽达默尔当年为了反对实证主义、唯科学主义君临天下而贬低它们一样。考虑到“过正矫枉”有可能带来理论上的负面影响,需要对此立场作一完整说明:我们从不否认本体论的重要性,就本体论向度的诠释学而言,它所阐发的意义本体论确实为我们的文本诠释注入了新鲜的活力。通过诠释,我们古老的文化传统,那些流传了数千年的经典获得了新的生命力。然而,如果我们仅仅着眼于诠释过程的“意义增长”,而无视诠释的“客观性”要求,将文本解读直接视为个人胸臆之抒发,其结果无疑是灾难性的。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有学者将孔子所说的“小人”解释成“小孩子”,进而引申出自己的一套见解。按照朱熹的说法,这种做法是“只借圣人言语起头,自演一片道理”。如此,人们只需自己撰写经典即可,何必费力解读圣贤之书?这等“解经”,不啻借诠释经典之名而行“说杀”经典之实。若对方法论有些许重视,相信不会出现低级的“误解”。虽然在诠释过程中出现误读在所难免,但仍应尽力避免,这是对待学术应有的态度和追求。

  就“本体”与“方法”这一对范畴本身而言,应当在更为全面的意义上来理解二者之关系。“本体”通常会被置于优先地位,被视为根源性的、最终的和最高的东西,“方法”乃为其所规定、所制约。在认识论上,就决定了认识方法为认识对象所规定。这一点,黑格尔在《小逻辑》中已经表达得很清楚。不过,黑格尔另一深刻的思想却时常被忽略了:“本体”即“方法”,“方法”即“本体”。“方法”是概念的存在方式与运动方式,“方法”是“本体”显现自身(即所谓“本身实在化”)之道,因此,也是“本体”对其自身的规定性。就此而言,“本体”乃为“方法”所制约。如果在现象学的意义上分析“本体”,“方法”就不仅是“本体”如何显露自身的方式,其实它还规定了所显现出来的东西是什么。这就意味着,我们选择了何种“方法”,也就同时设定了在此“方法”中所呈现出来的“本体”。即便是在认识论上,我们也不能简单地说“本体”单方面地决定了“方法”。事实上,当我们追问“何谓本体”时,当我们确定“何谓本体”时,基于某种“方法”的认识过程,已经先行于我们的任何回答而展开了。但是,从中也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认为方法论应当优先于本体论。在我看来,在本体论和方法论之间,我们似无必要判定谁具有“根源性”、“根本性”,我更倾向于将它们置于一种互涵互摄、相互制约的平等关系中来理解,其作用方式乃是“循环”式的。

  由此可见,我主张回到方法论,根本不是对本体论与方法论本身的贬褒抑扬,而是希望唤醒我们的方法论意识,这种意识在中国哲学思维传统中一直是被弱化的。我们立志高远,总是对“不可说”的东西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并因其“不可说”而采用近乎神秘主义的表达。殊不知,只要试图说“不可说”之物,就应力图将其说清楚。虽然行进在这样一条充满荆棘的路上困难重重,但这却是推动学术发展的必由之路。为此,首先就应学会运用、或者发展出适用的“方法”,尽力获得一种接近于文本的“客观理解”。若放弃此种信念,听凭自己的想象力肆意驰骋,美其名曰“意义创造”,实则无根的幻想。我们的诠释活动应扎根于广泛意义上的“文本”之中,尤其是孕育、滋养着我们的“人文精神”的经典著述。在此基础上,结合我们的时代精神以及自己的生命体验作进一步的发挥,从而使我们的经典诠释具有一种时代感。我们所说的“文化传统”就是通过这样的诠释方式得以延续和发展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诠释学在我们这个时代才是必需的。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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