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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终极目的
公平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终极目的
[来源:]  [发布日期:2010-7-27 12:12:31]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普惠性安排,也是保证职工居住公平的国家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近20年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试点到广覆盖,为近8千万职工积累了可观的住房资金,有力地改善了职工住房条件,为中国住房制度改革,为实现人居的全面发展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
    应该正视的是,由于这项政策的出台及落实还带有实验性和渐进性的特点,因而它还是不完善的,具有较多可改进之处,有的内容还达不到制度公平。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不公平问题的原因很多,但归根结底还是制度的不完善所致。由于住房公积金依据的法律位阶较低,且在国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行动中常常缺位,导致企业管理者对住房公积金的权威性认识不足,甚至有抵触情绪,行动上常常处于规避状态,使大量民营企业职工享受不到住房公积金。由于初始政策制定者受历史条件所限,仅将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和未来实现住房货币化的过渡性措施,因而对以后产生分配不公问题缺乏预见性,也成为后人诟病之源。各地属地化分散管理的体制,也将这种分配不公化为实实在在的职工货币收入,并推向极致,导致“富者愈富,穷者愈穷”。如果听任不公平现象的长期存在,就会削弱制度的公信力和影响力,进而影响制度的生命力,给事业发展带来困惑和制约。
    解决住房公积金中的不公平问题,根本上还是要从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入手。要进一步出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单位缴交的强制性,规定可操作性强的惩戒措施,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职工提起的住房公积金诉讼必须受理;将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普惠制安排,覆盖到全社会所有职工,特别要消除用工身份上的差别和歧视;改变目前按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旧例,为按人头定额缴交,与工龄挂钩逐年积累,实现居住权平等,同工同酬;取消由各地管委会制定缴交标准的规定,由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差别,以及房地产市场水平,统一规定单位、个人缴交数额;由国家出资,对下岗职工、失业职工、无稳定收入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建立补偿机制,保证其住房收入权益,使这部分低收入群体一样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建立低收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扶助机制,并由国家贴息。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不断加大信息化建设步伐,改革工作流程,增强服务意识,变职工购房后提取为首付提取,一解燃眉之急;强化管理中心的执法稽查职能,加大稽查力度,对侵害职工利益,不建制或拖欠、克扣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公平是一项制度存在的合理前提,是保证社会公众应得利益的内在要求,也是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和源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最终目的,是让所有职工都享有相同的合理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如同阳光普照大地一样实现全覆盖、受益均等。因此,我们要扬长避短,深化改革,通过不懈努力,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加完善,更加合理,更加公平,从而夯实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基础,使其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在实现中国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中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

                                                                                                                                                                       作者:海 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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