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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有纳税信用等级吗

  a是一家福建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近期准备参加政府招标,需要提供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证明,会计人员先在”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平台上进行纳税人信用查询,提示评价信息为空。如下图所示:

        接着,会计人员提交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纳税信用补评申请”,预审不通过。如下图所示:


        最后,会计人员联系税务机关相关人员,确认目前福建省内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没有纳税信用等级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0号公告发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8号公告第一条,a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适用范围。福建省税务局尚未公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只在南平建瓯、泉州鲤城进行小范围试点。
政策依据:
        1、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8号公告第一条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规定:(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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