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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犯罪研究三十四:直推40人超三层,但无组织、领导传销行为,无罪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88年出生。
办案单位:浙江省某市区人民检察院。
查明事实:
2019年9月,李某某(已判决)经付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介绍参加到头寸管理(也叫数字货币商业引流、数字货币市值维护)成为传销组织团队的成员。头寸管理的经营模式是,社员先注册火币网、MARK平台(先后是ARW、MARK、DATA)、苏格聊天软件账户,在MARK平台购买其他虚拟币进行炒币。社员在群主组织下统一进群,服从群主的指令买卖虚拟币。社员在MARK平台每隔4天操作一次,每次获利300-600元,社员需将获利的30%作为信息费上交群主。
该团队的管理模式是:团队要求参加者购买0.5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虚拟币作为加入条件,并按照社员、小群主、大群主、理事、常务理事等顺序组成层级,以下线的非法获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社员发展到10个人,且资金总量达到20万元以上,就能晋级成为群主(小群主)。群主除了享受社员的权益外,还可收取群内社员获利的20%作为信息费,另10%信息费上交至上一级(上一级可以是大群主、理事、常务理事等)。群主发展4个标准群(一个标准群的标准是每个月在MARK交易所的资金交易量达到50万元以上,人数8人以上),再加原来的母群,群数达到5个,再上交10万元,群主就能晋级成为理事。理事除了能享受社员、群主的权益之外,还能收取下属团队每月新增资金量的3%作为管理奖。理事又发展了4个理事,再上交50万元,就能晋级成为常务理事。常务理事能收取下属团队每月新增资金量的1%作为管理奖。级别越高赚钱越多。
2019年10月初,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经李某某介绍成为该传销组织的成员,2019年12月底晋级成为群主(后因业绩不好被开除群主资格),2020年3月重新晋级成为群主(小群主),2020年6月份左右晋级成为大群主。钱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有张某某(理事)、童某某、冯某某、樊某某、戴某某、丰某某等40余人,层级在三层以上。
2021年2月25日,民警传唤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到案。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归案后退出违法所得。
不起诉理由:
检察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与同伙组织、领导以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系初犯、坦白、认罪认罚、从犯,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此案点评:
2017年9月,工商总局等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了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非法,国家不再保护代币发行融资。
所谓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本案是“数字货币”与拉人头、团队计酬相结合的典型案例,侦查部门与检察机关,均将此案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当然我们认为此案是不是欺诈型传销,还有待研究,因为本案涉及的“数字货币”是不是一定不具有价值,还是有疑问的。我们知道法律不保护某类财产的流通,不一定意味着该财产无价值。
本案有两个重要信息:
第一是被不起诉人钱某某于2019年12月底晋级成为群主(后因业绩不好被开除群主资格),2020年3月重新晋级成为群主(小群主),2020年6月份左右晋级成为大群主,一直到2021年2月25日到案。
第二是钱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有张某某(理事)、童某某、冯某某、樊某某、戴某某、丰某某等40余人,层级在三层以上。
从第一个信息来分析,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在2020年6月成为大群主,本案公开的信息未能描述大群主的资金运转与收益情况。但大群主介于小群主与理事之间,我们可以推测:小群主有20个群员,每个群员算400元一次获得,4天一次,一个月大概获利1万元左右,20个群主一个月共获利20万,小群主每月可以享受群员获利20%的利益即4万元,不包括自己炒币的收入。而理事有五个群,每个群月交易在50万左右,按20%,每个月估计有50万的收入。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每月光信息费的收入介于4万与50万之间,持续了11个月左右,具体金额案情文书没有透露。可以推算其收入还是相当可观的,这跟很多被判刑的传销活动罪的被告不同(有些被告人被骗得倾家荡产),被不起诉人钱某某从中获取了比较大的利益。
从第二个信息来看,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有张某某(理事)、童某某、冯某某、樊某某、戴某某、丰某某等40余人,层级在三层以上,按照目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司法实践,多数都可以定罪判刑,40余人或三层以上,从形式上已经满足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解释的规定。
但是最终钱某某被检察机关认定为情节轻微、从犯、认罪认罚,就笔者对传销犯罪的辩护经验来看,不起诉的关键核心有二点:
第一是从案情来看,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钱某某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即单纯发展下线不是组织、领导行为。第二是,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积极退赃,具体金额不清楚,但估计金额不会太少。
此案带给辩护律师的意义在于,即便是犯罪嫌疑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有获利,人数与层级都超出了司法解释入罪的规定,也还是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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