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精神,我校2017年7月1日起就发票开具和获取作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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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开具发票:我校向外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外单位需提供其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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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取得发票:我校为事业单位,无需向对方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若对方需要,可以告知。不论是否填写我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可以报销。
程财人的开票信息
小贴士
纳税人名称/户名: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10000425022547M
纳税人识别号:310105425022547
银行账号:31982603001717943
开户银行:上海银行松江支行
地 址:上海市松江区龙腾路333号
联系电话:021-6779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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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公告原文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 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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