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年终奖无效区间
所谓无效区间是指在此区间发放年终奖的税后所得,将低于等于区间下限相邻整数发放的年终奖税后所得。
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年终奖的无效区间为:
1、18,000.01-19,283.33
2、54,000.01-60,187.50
3、108,000.01-114,600.00
4、420,000.01-447,500.00
5、660,000.01-706,538.46
6、960,000.01-1,120,000.00
举例来讲,如果发放含税年终奖18500元,个税为1745元,税后所得为16755元;而如果发放含税年终奖18000元,个税为540元,税后所得为17460元;后者大于前者。
二、 年终奖无效区间的确定
1、 无效区间下限=上级级距上限×12+0.01
2、 无效区间上限=【上级级距上限×12×(1-前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本级速算扣除数】/(1-本级税率)
三、 工资薪金及年终奖个税的确定
1、 含税收入个人所得税=ROUND(MAX(应税所得*{0.03,0.1,0.2,0.25,0.3,0.35,0.45}-{0,105,555,1005,2755,5505,13505},0),2)
2、 不含税收入个人所得税=ROUND(MAX((税后收入-3500-{0,105,555,1005,2755,5505,13505})/(1-{0.03,0.1,0.2,0.25,0.3,0.35,0.45})+3500,税后收入),2)-税后收入
3、 含税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税公式=ROUND(LOOKUP(ROUND(含税收入-当月工资不满扣除数的差额)/12,2),{-10000;0;1500.01;4500.01;9000.01;35000.01;55000.01;80000.01},{0;0.03;0.1;0.2;0.25;0.3;0.35;0.45}*(含税收入-当月工资不满扣除数的差额)-{0;0;105;555;1005;2755;5505;13505}),2)
4、 不含税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税公式:目前税总的文件中尚无一个完全正确的公式。
四、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关系研究
多发工资,将导致少交企业所得税25%(一般情况下),并从会计角度看,减少未分配利润,股东分红时,将少交利润分配个人所得税20%,但将承担多发工资导致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为此:
减少的税负=25%+(1-25%)*20%=40%
增加的税负=多发工资带来的个人所得税的增加。
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个人所得税税负低于40%,多发工资对股东有利。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有以下结论:
1、 税前工资收入低于67300时,个人所得税税负低于企业所得税税率25%;税前收入为301500时,个税税负为40%。
2、税前年终奖收入低于420000时,个人所得税税负低于企业所得税税率25%;税前年终奖收入低于960000元时,个税税负低于40%。
五、 不含税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税公式的完善
根据国税发【2005】9号、国税函[2005]7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8号三个文件规定,计算公式为:
(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如果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不等于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时,根据公式(四)计算的应纳税额将发生错误。
税后年终奖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建议修改为:
设税前年终奖为B,根据B/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t和速算扣除数S,年终奖税额为T,税后年终奖为A。则:
T=B*t-S
B=A+T
可得:T=(A*t-S)/(1-t)
(1)按照A/12的商数,查找T0和S0;
(2)B0=A+T0=A+A* T0- S0
(3)按照B0/12的商数,查找t和S;
(4)T=(A*t-S)/(1-t)
举例:已知税后年终奖为59655元,根据上述方法,计算如下:
(1)59655/12=4971.25(元),适用15%的税率和125的速算扣除数。
(2)B0=59655+59655*15%-125=68478.25(元)
(3)68478.25/12=5706.52(元),适用20%的税率和375的速算扣除数。
(4)T=(59655*20%-375)/(1-20%)=144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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