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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的孔子是如何看待正义的边界的?远超常人且留有后路

案例1:美国著名的辛普森事件

1994年6月12日,辛普森(美国橄榄球明星)的前妻妮可及其男友戈德曼被杀于她在洛杉矶的家中。次日当辛普森从外地赶回洛杉矶时,警长瓦纳特发现他的手指割破了,辛普森解释说,他是在接到妮可死讯时一时激动失手打破了玻璃杯而受伤的。瓦纳特告诉他警方在他的家里发现了一些可疑血迹,辛普森当即提供了自己的血液样本,后经化验证明,与凶杀现场遗留的嫌犯的血迹完全一致。

6月17日是辛普森限期归案的日子,但当事人辛普森却不知去向。随后全美观众借助电视直播欣赏了一场美国式国家暴力悬天垂地的展演:空中是盘旋的直升机群,地上是呼啸奔涌的警车。几小时后,洛杉矶公路上发现了辛普森疾驰的越野车。

辛普森以这种方式戏剧性地归案,似乎进一步坐实了他的凶犯身份,而且是在全美人民面前坐实了。

然而,更加戏剧性的是,经过四百七十四天的“世纪大审判”,1995年10月3日,大陪审团的一致判决是:辛普森被控一级谋杀的“罪名不成立”,辛普森当庭获释!

回顾整个案件,其审判的高潮出现在,当律师问福尔曼(辛普森的证人)“在此案中你有没有栽赃和假造证据”的时候,他的回答竟然是“我要求行使我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权利”,即“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有罪”。对此最直接的解读就是,如果福尔曼直接对这个问题作了回答的话,这个回答将会使他“自证有罪”。这等于说,在辛普森案中,他是栽了赃,伪造了证据的。

1995年10月3日,在辛普森被宣布获释之时,戈德曼(受害者之一)的老父沉痛地声明:“今天,并不是检察官输掉了这个官司,今天失败的是这个国家,正义和公道没有得到伸张。”主审法官对此的反应是:“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行,但法律没有看到。”

案例2:南非的“刀锋战士”

2013年2月14日,情人节,南非“刀锋战士”皮斯托瑞斯送给女友斯滕坎普的不是鲜花,而是四颗子弹。四颗子弹分别击中了她的头部、骨盆、胸部和脑部。

斯滕坎普惨死在皮氏家里,现场又没有第三者,皮氏要证明自己与命案无关,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从这个意义上,皮氏主动打破沉默——尽管作为被告他有权保持沉默——承认是他杀死了女友,对案情的认定并没有增加新的东西,却让他掌握了案件叙述的主动权,他坚称把女友当成了非法入侵者。事发大概凌晨四时,当时他发现屋内有人活动,以为有窃贼闯入,便用九毫米口径手枪连开四枪。

“故意杀人罪”不能建立在这种似是而非的证据之上。当时的主审法官玛西帕认为,皮斯托瑞斯枪杀女友的事实无可争辩,但“综观检方所有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有杀害死者必要的动机,更不用说是存心的预谋。当然事发时,被告也没有客观预测到其他的可能性,从而导致将门背后的人打死”。总的来说,“很明显他的行为是一种疏忽大意”。之前的谋杀罪名在很短的时间内被推翻了。

2014年10月21日,法庭判皮斯托瑞斯因“过失杀人罪”获刑五年。

通过以上两个全球著名的杀人案件,我们不得不思考一个问题,即正义的边界在哪里?是不是法律也有一定的漏洞,以至于让罪恶者不会受到应有的惩罚?我们该如何去定义正义呢?这就是今天哲学诗画想与大家探讨的课题。

关于正义的边界和定义,西方一直主张法律至上,一切都要讲证据。而中国的至圣先师孔子对于什么是正义,如何去定义正义的标准,也有自己的一套理解体系,咱们不妨看看智慧的孔子是如何做的。

在对待暴力和罪恶时,孔子不提倡以德报怨,因为这样就等于取消了道德;但他同时也反对以怨报怨,以暴制暴,因为这样我们就会堕落得与对方一样。所以,孔子的观点是以直报怨——以公正来对待无良之人。他反对我们对坏人无原则地好,也反对我们对坏人无约束地报复。(这点似乎很有些类似于印度圣雄甘地的“非暴力不合作思想”)

在《论语·泰伯》中孔子说:“人而不仁,疾之已甚,乱也。”意思就是,对不仁的人,恨得太过分,就是祸乱。因为恨的久了,恨的厉害了,你就慢慢成为了那样的人。用现代的话讲,就是天下的很多祸乱,是由绝对道德主义者和绝对的正义及公平惹出来的。孔子认为用不道德的手段去推行道德,就如同抱薪救火;用不道德的手段去惩罚不道德,又如同以暴易暴。其结果同样是不道德的。

为了更好的理解正义,我们可以通过孔子亲身的一个案例来详细了解——

孔子壮年时,做了鲁国的大司寇,摄行相事,坚决推行“堕三都”,他的学生子路被鲁国执政季桓子任命为家臣,负责具体执行。可以说,堕三都的成败,关乎孔子在鲁国的政治生命。但在这样的关键时刻,孔子的另一个学生。公伯寮,竟然对季氏说子路的坏话,导致子路丢了职务,这个公伯寮对堕三都的失败,以及孔子最终离开鲁国出走都负有相当大的责任。

这样一个学生,后人把他称之为“圣门蟊螣”,意思是孔子门下的害虫,严重了损害了孔子的形象。当时,鲁国一个叫子服景伯的大夫对孔子说:“你的这个学生实在太不像话了,如果你允许的话,我想办法杀了他,让他暴尸大街。”

孔子说:“如果我的道能够行得通,那是命;如果我的道行不通,那也是命。公伯寮能把我的命怎么样呢?”(《论语·宪问》)孔子断然拒绝了子服景伯的杀人建议,尽管这个子服景伯是带有好意,是诚心帮助孔子的。

这个事例中,公伯寮是不好,做了一些有损道德的事情。但是,假如我们用杀掉他的方法来对待这样的人,我们就更不好了。孔子认为用极端的手段来清除异己,还有比这更坏的行为和更坏的人吗?(而中国的明清时期,不知道有多少人惨死于这种冤冤相报、复仇争斗之中,当权者和民间的争斗者都没有完全理解孔子的大爱情怀。)

为什么孔子不赞成人们用极端的方式来履行道德呢?为什么孔子反对用极端的手段来实现正义、维护道德?因为孔子深刻的意识到,一切极端手段必定隐含着对某种价值观的破坏。而且,极端手段和以暴制暴所蕴含的破坏性,往往会指向更原始、更基本的价值。因为他更知道正义是有边界的,很多所谓的正义往往参杂着人性的善与恶,美与丑,都是带有一定的先决条件的。就像案例2中那位法官说的那样“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行,但法律没有看到”。

这个世上没有绝对的正义,只有相对的正义。这就是孔子的正义理解,也是他远超常人的思维独到之处,孔子的正义思想为我们后世人的做人和做事留下了很大的再思考和再上路的空间,也为我们时代的众多新抉择提供了思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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