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能否直接增加没有出资的子女为房屋产权共有人
发布时间:2010-04-12 信息来源:房产局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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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与共同共有相对应的一项制度,指数人按应有份额(部分)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例如,甲、乙共同出资购买一栋房屋,甲出资20万元,乙出资10万元,甲、乙各按出资的份额对该房屋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物权法》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又称应有份)必须是明确的,其具体数额一般是由共有人约定明确的。如果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某种共同关系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特征是:第一,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例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第二,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共有财产不分份额。这是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主要区别。第三,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对共有物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由上可知,产权共有的前提是共同关系,故父母不能直接增加没有出资的子女为房屋产权共有人,而只能以赠与的形式将子女增加为产权共有人。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工通字(1991)117号]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有赠与情形的,需要经过公证,同时,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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