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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世界上那么多的国家废除了死刑?理论依据是什么?效果如何?
废除死刑的理论依据,重要的,大致有以下5条:
  1. 废除死刑是文明社会发展的趋势
  2. 死刑侵犯了犯人的生命权
  3. 不符合“社会契约论”对政府和公共权力运作的理解
  4. 出现误判无法挽回
  5. 废除死刑不会导致社会治安恶化
  
  以下逐条分析之。
  
  1. 废除死刑是文明社会发展的趋势
  人类社会确实在一步一步走向更高的文明。但是,刑事犯罪并不必然地随着人类总体文明程度的提高而下降。根本原因有2个:其一是人有人的劣根性,其二是文明社会不是自然的系统。
  人的劣根性就是人的先天性本能。先天性本能,是由发出构造人这个有机体指令的基因,或者是由物理学定律设定的,因此是本质地无法去除的。比如,为了最大限度传播自己携带的基因,自然设计的雄性,是配对多个雌性的,因此,自发地索求多个雌性伴侣,甚至强迫雌性无偿为己传宗接代,是雄性的本能;还有,强夺弱者所有物、尽量少劳而获争取不劳而或、自私自利、甚至弱肉强食,都是基因或物理学定律设定的本能。说人性本恶,大致是不错的。只要时机一到,人的本能必顽强地表现出来。
  文明社会是一个违反热力学第二定律的有序组织,是一个耗散系统。维持这个系统,对内依赖暴力,对外依靠掠夺。事实上,人类社会的文明化,对内就是一个用暴力,不断控制人的本能,防止人类由本能驱动,自发地按丛林规则行动的过程。暴力是维持文明最简单、最低成本、又有效的工具,道德却是一个维护文明的高成本辅助工具。至于法律,无非是将暴力规范化而已。就其本质而论,法律是对人性不信任的产物。更为重要的是,文明程度越高,就会有越多的人类本能被定为“违法”。我们的祖宗一定不会想到自己的后代,居然会因为暴露他身体的某一部分而吃官司。因此,刑事犯罪并不必然地随着人类总体文明程度的提高而下降,是文明社会的宿命。
  唯有暴力能真正制约本能,确实是个大大的遗憾。甚至一些无伤大雅的后天性本能,也需暴力才能制约之。比如,舔食是人类的后天性本能。大多数人都体验过舔盘子的快感。可是,全体人类父母师长,无一不用呵斥甚至用体罚来制止儿童舔食。因为除此法以外,并无良方。
  人类社会的2个根本的且互相缠绕的本因―――人的劣根性和文明社会不是自然的系统,决定了刑事犯罪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伴侣。因此,暴力也必需是文明社会永恒的必备工具,死刑只是其中之一而已。这是人类的宿命。 
  暴力的种类繁多,也在不断改进之中。从改进成功的意义出发,死刑是可以从泛用、慎用、限用,到“休眠”、到废除。在这个意义上,“废除死刑是文明社会发展的趋势”是可期望的。重要的是,在废除之前,必需找到替代品。因为,人类是无法自行删除人类的本能,正如你不可能揪住自己的头发,把自己提离地面。
  迄今为止,废除死刑派人士关于替代品的设计思路,说穿了无非是:只要留下人命就行。据此可以预言,他们的死刑的替代品,必然还是一种暴力,甚至是一种更令人难以忍受的折磨。这真是令人不寒而栗。
  
  
  2. 死刑侵犯了犯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本来就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讲到生命权的时候,我们通常表象出一种“大人类沙文主义”,我们既不会关心这权利从何而来、因何定义,也不会理会其它物种的生命权。就如我们吃烤肉时,对猪们挨刀子时的哀号,从来就置若罔闻一样。大概只有在佛祖眼里,人与猪的生命权才是等价的。
  实际上,时至今日,学术界对的生命权的诠释,远非自洽,甚至连生命权是谁赋予的这一基本问题的解释,尚未统一。不过,对所谓生命权的2个基本原则―――生命至上和生命平等原则,意见比较统一。生命至上自不待言,生命平等也是必需,否则蓄奴、种族主义、种族屠杀都有根据了。
  但是,偏偏这2个原则之间,会出现矛盾。请看下面的问题:
  有一负案在身的杀手正举刀欲杀一个在黑夜赶路的无辜妇女,而你恰好在那杀手后方。你能及时做的是:按一个开关,让一束激光灭了那个连环杀手,妇人于是得救;或者袖手旁观,任由那罪行累累的杀手行凶后逃之夭夭。在这种二者必居其一的情况下,你会怎么做?
  如果不必拘泥于生命权的基本原则,事情好办。绝大多数人会毫不犹豫选择按下开关。但是,如果考虑生命权的基本原则,麻烦就来了。因为,从“生命至上原则”出发,必须制止杀手剥夺无辜妇人的生命(请注意在这里,“制止”的方式是唯一的);但是,从“生命平等原则”出发,无辜的被害人与无恶不作的加害人之生命权是平等的,都应当得到保护。
  于是,按生命权的基本原则,我们必须行动(按下开关);同样依照生命权的基本原则,我们又不能采取行动!我们陷入了哈姆雷特式困境。
  究竟谁该死啊?是那个可怜的无辜妇人吗?!
  当然,上面的“案例”是设计出来的。在现实生活中,“生命权学说”面对更残酷的困境数不胜数。例如,媒体报道过,一位怀孕6个月的妇人,查出晚期肝癌。专家预计她不做手术,生存期至多半年,但胎儿可保;但如果手术,她有存活的机会,但6个月大的胎儿必须牺牲。她面临的是实实在在的困境:救谁?这个问题,生命权理论无法回答。
  看来现有的生命权理论不是那么靠得住。我们究竟应该先完善这靠不住的理论,还是强行用之救赎凶犯的生命?
  
  3. 不符合“社会契约论”对政府和公共权力形成与运作的解释
  废除派人士非常喜欢抬出的论点是貝加利亞(Cesare Beccaria,1738-1794)关于“生命权不可让渡”的理论,来支持“死刑不符合社会契约论的对政府和公共权力的形成与运作的解释”。
  中国人就是喜欢师古崇古。无论中外古人,越古老越权威。真是悲哀。貝加利亞老先生作古数百年,我们总该有点进步了吧?
  请注意,死刑作为一种公权力,不是来自公民让渡出生命权,在这一点上,老貝加利亞先生糊涂了。事实上,这种公权力来自于公民让渡的“在特殊情况下的生命处置权”。
  生命处置权可以让渡,是很自然的,也是历史形成的。军人入伍或执行特殊任务时,会宣誓以死效忠国家;你妈讨厌你,可以在你出世之前“打掉”你;接生你的时候,你的命捏在医生或接生婆手里;生病住院,你事实上已经与医院建立了契约关系,把活命希望交给了院方。在你痛不欲生的时候,你要求安乐死……,这些都是生命处置权让渡的例子。何必掩耳盗铃?
  如果公民投票的结果是“杀人者死”,那就意味着公民把杀人者的生命处置权交给了公权力,即便这未来的杀人者就是现在的他们自己。
  这就是死刑公权力的法理基础。
  
  4. 出现误判无法挽回
  任何行动,都存在出错的可能。因此,在行动前,应该进行风险评估分析,以及风险规避、紧急处理、善后等预案。如果潜在风险过高而无法接受,应该考虑取消行动或者采取替代行动。
  使用死刑的最大风险当然是误判。误判产生2个令社会难以接受的后果:误杀无辜和放走真凶。但是,如果以此为由废除死刑,我们会陷入意想不到的困境和混乱。
  如果“存在由于误判,造成无法挽回的人命损失风险,死刑必须立法废除”,这个判断成立,则“存在由于人为错误,造成人命损失风险的行动,必须立法禁止”,同样成立。
  例如,为避免伤及无辜,我们应该立法禁止使用民用航空。因为民航有2大与人有关的风险:人造飞行器故障风险和人为操作失误风险。2种风险都会引致大量人命损失的空难。事实上,波音也好,空客也好,它们因机械故障,发生空中解体的概率尽管以百万作分母,但一定大于零。客机空中解体的结果,必定是大量人员丧失生命。至于飞行过程中,因机师判断失误引起的空难,性质上根本就等同于法官错判死刑!
  可是,为什么谁也不会愚蠢到提出立法禁止使用民用航空?
  如果不囿于法律,我们会发现,类似存在着无辜人命伤亡风险的行动和事物,数不胜数。在没有找到风险更低的替代品之前,我们不得不接受一定程度的死亡风险。这是无可奈何的。
  事实上,我们每时每刻都在承担涉及生命的风险。看看现在你正在用的电脑,它有漏电并且电死你的可能。那么你为什么会心安理得地用你这台电脑?因为你知道,无论花费多少资源,IBM他们一定会绞尽脑汁地使电脑及其附件的漏电率,降到某种“可接受”的水平,而不是“废除电脑的生产和销售”!当然,无论IBM们怎么努力,漏电的概率永远不会是零。你心安理得地用电脑,只是因为你愿意!
  以“出现误判无法挽回”作为废除死刑的论据,无异于因噎废食,未免儿戏。正确的做法,还是寻求它的替代品。在有替代品之前,我们只能接受误判的风险。这就是残酷的,也是现实的。我们目前最能指望的,还是司法系统的完善、刑侦技术的提高等等。
  奇怪的是,中外废除死刑派人士,多出于法律界。偏偏又是他们提出“出现误判无法挽回”这一个矛头对着自己的理由。看来,中外法律界对自己的信心不足啊!
  事实上,出现任何法律意义下的错误判决,损失都无法挽回,自由刑、死刑概莫能外。先贤裴多菲诗云: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按裴老的价值观,爱情高于生命,自由既高于爱情亦高于生命,且自由无价。那么,错判徒刑后果的不可纠正性,与错判死刑无异。因为无论赔偿多少,钱既买不到自由也买不到命。于是徒刑错判也不可接受。怎么办?
  如此说来,不如干脆把现有法律体系给废了。
  
  5. 废除死刑不会导致社会治安恶化
  这个命题,根本就是个伪命题。
  第一,死刑的威慑力,死刑对社会秩序的作用,都是不可验证的。原因是不存在可用的对照组。没有人能找到2个条件完全相同的社会,或者在一个社会中,划分出2个条件完全相同的群体,试验一个实施死刑,另一个不实施死刑,观察一段时间,然后作出科学的结论。
  第二,同样,拿保留和废除死刑的国家的犯罪率进行比较,从统计分析学看毫无意义。梵蒂冈、斐济或者马尔代夫这样的国家,有无死刑,对社会治安状况几乎毫无影响,因为这些国家的公民甚至连骂人的机会都难找;而不久前的布隆迪、卢旺达、塞尔维亚和现在的伊拉克、阿富汗,这些国家,有无死刑,对社会治安状况也几乎毫无影响,因为那里的人天天在互相仇杀。
  至于一些所谓“人权组织”或其它组织、机构,包括联合国的相关机构作出的“没有证据证明废除死刑后,犯罪率会增加”的判断,要么出于对统计分析的无知,要么就是哗众取宠、甚至是别有用心。因为这个判断,是不可验证的。因此是废话。
  
  说个笑话,如果非要“科学地”确认“废除死刑不会导致社会治安恶化”,倒有一计:
  效仿当年为平息特区立废之争,有先贤提出,划一“计划经济特区”,让“凡是派”也有机会与市场经济(特区)比试比试的招儿,搞个“中国无死刑特区”,试试又如何?
  如果废除死刑派人士的父母尚健在,必哭谏各位儿女,千万别到那有去无回的地方!
  
  死刑废除论概述
废除死刑的观点最早可源于16世纪英国学者托马斯·莫尔,但是莫尔对死刑的质疑并未得到人们的关注,而与此同时,基于原始教义而由基督教提出的死刑废除观点亦未引起多大的反响。直到1764年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面市,才引出一场死刑是存是废这个延续了几百年的疑问。死刑废除论者认为: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即使人们同意刑罚的目的在于阻吓将来犯罪的发生,也不一定要坚持惟有死刑才可达到最大的威慑作用。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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