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企单位的采购工作中,特别是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选择好正确的采购方式。这是一个很大的风险点。如果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采用招标方式采购,也就是所谓的“应招未招”,这构成了违法。但是,如果依法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采取了招标方式采购,则既增加了采购成本,也降低了采购效率。
那么,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呢?
2000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000年5月1日起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三个文件,从三个层级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给出了明确的要求。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对法律的片面理解问题。一些人认为,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另一些人则认为,凡是建设项目,只要其规模达到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及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就必须招标采购。并且,这种认识还比较普遍。
为此, 2015年8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在《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中对《实施条例》给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上述司法解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是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形式进行采购的,而不存在应招未招问题。
这个司法解释,解决了困扰实际采购工作的认识问题,具备了很强的可操作性,对依法合规开展对实际采购活动有着明确具体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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