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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财税[2000]21号);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财税[2000]30号);对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财税[2000]97号);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捐赠(财税[2001]9号);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财税[2001]103号);对第29届奥运会的捐赠(财税[2003]10号);对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财税[2003]204号);对教育事业的捐赠(财税[2004]39号);对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的捐赠(财税[2004]172号);对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财税[2005]13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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