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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苗产地检疫规程
桑苗产地检疫规程
作者: 来源:海宁市蚕桑技术服务站 发布时间:2005-12-16 字号:[    ] 

DB33·B16·040-89
桑苗产地检疫规程
浙江省标准计量管理局
1989-10-27发布       1990-01-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桑苗产地检疫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桑苗圃地。
2   名词术语
2.1   产地检疫:
本规程所指产地检疫是桑苗生产过程中的全部检疫工作,包括培育无检疫性病害良种桑苗和桑苗生长期间的田间检疫检查,直到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2.2   同品种、同批号繁殖的苗木:
同一来源地、同一时间采集的同一品种穗条繁殖出来的桑苗。
2.3   无检疫病虫桑苗圃:
砧木圃、穗条圃、嫁接苗圃和实生苗圃。
2.4   检疫对象:
由国家法律规定禁止人为传播的桑树危险性病虫。
2.5   防止传播的危险性病虫:
以种子、穗条、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等人为转播的危险性病虫,但不是国家用法律所规定的检疫对象。
3   检疫对象和防止传播的危险性病虫名单
3.1   检疫对象
桑黄化型萎缩病(Mulberry yellow dwarf);
【类菌质体(M ycoplasma-like organisms)】
桑萎缩型萎缩病(mulberry common dwarf)
【类菌质体(Mycoplasma-like organisms)】
桑花叶卷缩病(Mulberry mosaic dwarf disease)
3.2   防止传播的危险性病虫
桑皱缩花叶病(暂称);
桑根结线虫病(Meloidgyne incognita Chitwood);
桑疫病(Pseudomonas syringae pv.mori van Hall.)
桑紫纹羽病(Helicobasidirm mompa tanaka);
桑蟥(Rondotia mcnciana Moore);
桑白蚧(Pseudaulapis pentagona tergioni)
4   无检疫对象桑苗的培育
4.1   桑苗圃地的选定
4.1.1   必须先用无病地
4.1.2   在轻病区,选定苗圃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在平原地区,选定苗圃要具备水旱轮作条件的无病地,并与发病桑苗相隔1㎏以上。 
b.  在丘陵、山区、江河、湖泊较多地区,可利用自然屏障进行隔离,苗圃周围500米范围内末查到桑树检疫性病害。
4.1.3   苗圃周围的桑园,经严格检疫调查,并彻底挖除有检疫病害的桑树植株就地烧毁,有桑疫病或桑蟥发生的必须治除,防止扩散。
4.2   繁殖采料的采集、消毒和贮藏。
4.2.1   实生苗圃
4.2.1.1   桑籽的采集:应采自生长健壮,无桑病毒病发生的优良母株上。以外地引种须经检疫病部门检疫,并办妥植物检疫手续。
4.2.1.2   桑籽的消毒
a.  桑籽带毒或可疑带毒的,要在播种前进行消毒处理。
b.  消毒方法详见附录A“桑籽湿热消毒处理方法”(略)。
4.2.1.3   桑籽的贮藏:贮藏的桑籽应装入新的塑料薄膜袋内,扎紧袋口,贮藏在3~4℃的冷库或冰箱内待用。
4.2.2   砧木圃
4.2.2.1   砧木的采集:在当地无桑检疫对象发生的实生苗区,采集生长旺盛健壮的实生苗。从外地调入须经检疫部门产地检疫,并办妥植物检疫手续。
4.2.2.2   对可能带病的实生苗,在移栽之前必须经过消毒处理。
4.2.2.3   消毒方法详见B“砧木盐酸土霉素液浸根处理”(略)。
4.2.3   穗条圃
4.2.3.1   穗条的采集:穗条必须从当地无检疫对象的高产良桑上采集。从外地调入的穗条须经检疫部门产地检疫,并办妥植物检疫手续。
4.2.3.2   无检疫对象穗条圃的建立:必须从无检疫对象和无危险性病虫发生的地区选择穗条,所选择的穗条应在不采或少采秋叶的枝条上采集,选取品种优良、枝条充实、桑芽饱满的穗条,做到穗条母体本园品种纯一化,对采自有可疑的穗条必须经过消毒处理,可采用“穗条热水浸泡消毒处理”(略)。
4.2.3.3   穗条的消毒
a.  穗条有带病可疑的,须在嫁接之前消毒处理。
b.  消毒方法: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可采用“穗条热水浸泡消毒处理”(略),或“穗条盐酸土霉素液浸泡消毒处理”(略)。
4.2.4   嫁接桑苗圃
4.2.4.1   培育嫁接桑苗的繁殖材料(桑籽、砧木和穗条)必须采自无病区。
4.2.4.2   繁殖材料采自轻病区或有可疑带毒的又桑籽,须经湿热浸种消毒后播种,育出不带毒的实生苗作砧木,穗条有可疑带病的,亦须经热水浸泡脱毒或用盐酸土霉素液浸泡消毒后嫁接。
4.2.4.3   作为繁殖材料的砧木如有可疑带病的,须经盐酸土霉素液浸根消毒,穗条如有可疑带病的,亦要经热水浸泡脱毒或用盐酸土霉素浸泡消毒后嫁接。
4.2.5   插条苗圃,内容与嫁接桑苗圃类同。
4.3   苗圃防疫措施
4.3.1   禁止从外地引进未经检疫和消毒的桑籽、砧木(实生苗)及穗条。
4.3.2   凡进入苗圃的专管人员,必须更换干净衣鞋并用肥皂洗手消毒。
4.3.3   外来参观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苗圃地。
4.3.4   苗圃所用一切工具要新添置或消毒处理,专人保管使用。
4.3.5  苗圃内对危险性病虫应进行防疫消毒处理详见附录(略)。
4.4   疫情处理:
桑苗圃发现有桑检疫对象或可疑病株,应立即挖除就地烧毁,苗圃地轮种其它作物。
5   检查检验签证出圃
5.1   检查检验
5.1.1   检查时间:由县(市)植物检疫站组织桑苗生产管理部门有关技术人员共同检查。产地检疫第一次在6~7月主要检查桑花叶卷缩病,同时检查桑黄化型萎缩病和桑萎缩型萎缩病;第二次在9~10月间复查黄化型萎缩病和桑萎缩型萎缩病、根部病害可在调运时现场抽检。
5.1.2   田间检查方法:苗圃地实行全面抽检(包括实生苗圃和穗条圃),以村为单位,按随机取样。抽样数量应为桑苗总株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5.1.3   田间症状特征鉴定依据详见附录(略)。
5.1.4   记录检查检验结果:将检查结果载入无检疫对象桑苗圃产地检疫档案卡(详见附录H·补充件)、桑苗产地检疫检验记录表详见附录(略)、桑园检疫病害调查表详见附录(略)
5.2   出证:
5.2.1   经产地检查,未发现桑黄化型萎缩病、桑萎缩型萎缩病、桑花叶卷缩病的桑苗可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按附录(略)办理准予出圃手续。
5.2.2   发现有其它危险性病虫害植株,剔除病虫株,就地烧毁,经复检验收,确无危险性病虫可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给予出圃。
5.2.3   桑苗出圃凭植物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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