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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产地检疫证书指南
一、受理单位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符合检疫要求的由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由自治区、市、县植物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产地检疫证书签发。
二、受理条件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九条规定,产地检疫证书签发须具备如下条件:
1、提交《产地检疫申请书》;
2、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三、申请对象
广西区内申领植物产地检疫证书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申请材料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产地检疫申请书》(2份)
五、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自治区本级承诺时限:自得出检疫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 (市、区)县级承诺办结时间由各县(市、区) 植物检疫机构确定。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收费标准:
种子、种苗及繁殖材料
作物种类
产地检疫收费标准
粮谷类
货值的4‰
经济作物类
货值的4.5‰
水(瓜)果类
货值的6‰
其它应检植物及植物产品
作物种类
产地检疫收费标准
粮谷类
货值的0.8‰
经济作物类
货值的1.35‰
水(瓜)果类
货值的1.8‰
2、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 价费字452号)。
七、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本级咨询电话:0771-5863609;投诉电话:0771-5862532;
县(市、区)咨询、投诉电话由县(市、区) 植物检疫机构公布。
附件:申请书示范文本
产地检疫申请表
年  月  日
植物名称
水稻
种植地点
南宁市五塘镇
序号
品种名称
种子(种苗)来源
种植面积
(亩/公顷/平方米)
预计产量
(公斤/株)
1
金优207
本单位自繁
10亩
2500公斤
2
博优988
南宁市丰收种子公司
10亩
2500公斤
3
4
5
6
计划播种时间
计划播种时间:从2007年6月15日起,至2007年7月15日
预计收获时间
预计收获时间:从2007年9月25日起,至2007年10月5日
申请单位(人)
名称(盖章):南宁市丰收种子公司
地址:南宁市新竹小区188号    邮编:530022
联系人(签名):张三  联系电话:0771-1234567  传真:0771-1234567
要求批件发送方式(三项任选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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